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君审当事人(被保险人),2020年10月与TPY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保额100万元的医疗保险合同。2023年11月,当事人因肾病在解放军总医院两次住院治疗(单次住院均未满24小时),产生医疗费用29,877.77元。
争议焦点:TPY公司以合同条款“住院不满24小时不赔”为由拒赔,君审当事人起诉,主张该条款属于隐性免责条款且未履行说明义务,要求全额赔付。
二、争议焦点
条款性质认定:案涉“住院不满24小时不赔”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
说明义务履行:TPY公司是否对该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免赔额争议:保险公司主张扣除1万元免赔额是否合法?
三、法院裁判要点
1. 案涉条款属于隐性免责条款
法院认定,合同第10.10条“住院不满24小时不赔”实质上限制了保险责任范围,属于《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但TPY公司:
未在合同中通过加粗、标红等显著方式提示;
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口头或书面说明该条款的法律后果。
结论:条款因未履行说明义务而不产生效力。
2. 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
当事人住院治疗符合医学上的“住院”定义(有正式住院手续、诊疗记录);
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就“24小时”限制条款进行充分说明,不得据此拒赔。
3. 免赔额已使用,不得重复扣除
TPY公司主张扣除1万元免赔额,但法院查明该免赔额已在其他理赔中使用,本次不得重复扣除。
四、判决结果
TPY公司需全额赔付29,877.7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6元。
五、案例启示
保险人的合规义务:
免责条款(包括隐性责任限制条款)需以显著方式提示,并留存履行说明义务的证据(如双录视频、书面确认);
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如“住院定义”),应明确约定并解释具体标准。
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
对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可重点审查条款是否经过有效说明;
医疗险中“住院”定义应以医学实践为准,非保险公司单方解释。
行业建议:
优化条款设计,对责任限制内容单独列明并强化说明;
建立免赔额使用记录系统,避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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