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岳麓秦简所见“比行事”的研究,成果提出,早期帝国律令之令的法律形式是从司法裁判文书逐步被规范化处理以后生成的。
原文 :出土资料中的早期中国司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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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战国至秦是中国传统司法体制的发源期,后世的帝制中国的司法体制即在继承基础上依时增益变通,其影响深远,历代以来惜因史料匮乏,学者不能详言。在当下“地不爱宝”的时代,陆续出土的楚秦司法行政简册提供了未经任何后世人为编撰的原始史料,让我们可以重新认识并复原战国至秦时期司法的历史真貌,依据出土资料重述早期中国法律史、向世界呈现中华法系早期发达面貌的新时代已经到来。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王捷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楚秦司法行政简册新研”(项目批准号:19BFX031),以出土的楚秦司法行政简册为主要材料,通过这些原始司法史料,让我们可以重新认识并复原战国至秦时期司法的历史真貌。该项目近日已经结项,其成果被评定为优秀等级。
项目成果以楚秦司法行政简牍史料整理与研究为主,内容包括司法程序新研、法律形式新研、行政司法中的监察研究、楚秦司法制度源变及它们对后世的影响研究、国家祭祀的律令规范研究等。该项目成果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第一,成果上篇的司法文书简册再整理,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了相关的史料和学术史基础。第二,成果下篇的研究论文为阐释早期中国司法制度的各个层面提供了新观点,如以往通说认为《周礼》一书记载的“束矢”“钧金”是诉讼费的说法,通过出土的司法文书所用关键术语如“誓”“受”等的考证,并梳理传世经典的记载,表明“束矢”“钧金”实为早期的诉讼担保,从而更新我们对早期中国司法的认识。通过对岳麓秦简所见“比行事”的研究,成果提出,早期帝国律令之令的法律形式是从司法裁判文书逐步被规范化处理以后生成的。其文本的形成过程是地方与中央不断上下沟通以利于法令符合实际情况的变动过程。
该项目研究成果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悠远历史渊源具有基础性的支撑作用,对面向世界讲好中华法系传承渊源故事、阐释中华法律文明的历史源远流长等均有所裨益。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949期第4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潘 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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