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联合体成员签订联合体协议,能否认定为合伙关系?
联合体成员协议约定具体分工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属于合伙关系。
阅读提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包商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接工程,是常见的工程项目执行形式。但联合体并非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权利主体,联合体协议也并非《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之一,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认定联合体的性质?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合伙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联合体成员签订协议约定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应视为合伙关系,各成员共同履行合同并对外连带承担责任。合伙人之一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其结算行为系代表联合体履行工作职责,相应后果应由联合体承担。
案件简介:
1、2014年4月29日,电建贵州公司、电建河北公司与江苏路成公司、河北佳源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平塘县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招投标,约定联合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其中,江苏路成公司、河北佳源公司负责具体施工。后来该联合体中标案涉工程。
2、杨达成、周建明、周全与江苏路成公司下属分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及《购货合同》,缴纳保证金并完成施工。后因工程款、保证金返还等争议,三人起诉要求联合体共同承担支付责任。
3、2021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联合体承担共同退还、支付责任,调整了资金占用费和利息的标准。电建贵州公司、电建河北公司、杨达成、周建明、周全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2023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电建贵州公司、电建河北公司等人的再审申请。
案件争议焦点:
保证金、货款、工程款是否应由联合体共同退还、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1、案涉联合体实质上形成合伙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电建河北公司、电建贵州公司、江苏路成公司、河北佳源公司签订《联合体协议》,约定联合体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四家公司作为联合体参加涉案工程招投标,中标后与平塘交建公司签订《投资建设合同》,对联合体成员进行了具体分工,江苏路成公司、河北佳源公司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四家公司的上述行为实质上已经形成合伙关系。
2、执行合伙人对外执行合伙事务的后果,应由全体合伙人联合体共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江苏路成公司、河北佳源公司为执行合伙人,其对外执行合伙事务即负责案涉工程项目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全体合伙人即联合体共同承担。案涉工程涉及投资数额较大,电建河北公司、电建贵州公司在投标前应对案涉投标工程尽职调查,清楚招标工程现状,且作为联合体成员之一的江苏路成公司亦系投标前已施工工程部分的组织施工者,实质系合伙关系中的执行合伙人。在此情况下,电建河北公司作为牵头人成立联合体,并以联合体名义对全部工程进行投标并签订《投资建设合同》,表明联合体愿意作为一个整体对外承受权利义务,并概括承受已施工部分工程权利义务。
3、路成邱县分公司作为江苏路成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联合体授权的工作范围内的行为是代表联合体履行工作职责,相应的行为后果应由联合体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路成邱县分公司为江苏路成公司的分公司,其行为后果和责任理应由江苏路成公司承担。根据联合体具体分工,路成邱县分公司对保证金承诺予以退还,该承诺效力依法及于江苏路成公司,并进而及于联合体。周全就涉案工程与河北佳源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并支付货款1150万元。后杨达成、周建明、周全与路成邱县分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的工程价款为7502683.25元。路成邱县分公司根据联合体具体分工,在联合体授权的工作范围内与杨达成、周建明、周全对涉案工程款进行结算,其结算行为系代表联合体履行工作职责,相应的行为后果应由联合体承担。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联合体构成合伙关系,原审法院判决联合体承担共同退还、支付保证金、货款、工程款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
《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482号]。
实战指南:
1、关于联合体的法律关系,理论界有“合伙型联营”、“协作型联营”、“合伙法律关系”、“一般合同关系”等观点,联合体成员的责任承担在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存在争议,法院裁判不尽相同。本期案例中,最高法院认为,可依据联合体协议的具体内容及成员行为,将成员按合伙关系处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与联合体协议“最相类似的合同”当属合伙合同,因此在处理联合体纠纷中适用合伙合同的规则是有法律依据的。
2、为了降低法律风险,我们建议当事人在签订联合体协议时,可以在协议中对牵头方代表权限、责任划分和承担等问题进行细致规定,并在联合体各成员签署的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无权要求其他联合体成员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在协议中对执行合伙人的行为设置审批流程,保留对施工、结算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避免执行合伙人的单方行为导致联合体成员的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北京李营营律师团队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联合体的任一成员为了案涉工程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理应由联合体全部成员共同享有及承担。
案例一:《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087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中水八局是否应承担支付案涉工程款以及返还履约保证金责任的问题。本案事实表明,案涉工程系由顺洋公司、中水八局与案外人中科琪林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共同承接,顺洋公司为项目投资方,中水八局、中科琪林公司为项目施工方,中水八局为联合体施工主承担方。此后,顺洋公司设立了项目公司耀龙公司,耀龙公司承接了顺洋公司专属之外的其他权利义务,成为联合体的一员。上述联合体的任一成员为了案涉工程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理应由联合体全部成员共同享有及承担。至于中水八局再审主张依其与顺洋公司之间的约定不应承担发包人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此系联合体成员之间内部责任的分担问题,不影响联合体成员外部责任的连带承担。
2、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要求联合体一方对另一方与下游主体形成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需有法律规定或明确约定,否则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无依据,难以成立。
案例二:《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金斯佳洁具(佛山)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14892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联合体各方是否应对下游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尚无明确规定。本案中珠江总包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源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其次,珠江总包公司虽然作为联合承包体的成员,但涉案分包工程并非是其直接对金斯佳公司作出,其并非合同向对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突破合同相对性仅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修正和补充,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除非有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否则不应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要求联合体他方就另一方形成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就本案而言,涉案分包合同系名城公司与金斯佳公司之间所为,珠江总包公司并非合同向对方,金斯佳公司请求珠江总包公司对名城公司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已经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并无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难以成立。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民事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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