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农贸(农批)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消除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隐患,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贸(农批)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醒如下:
一、农贸(农批)市场开办者法定义务
农贸(农批)市场开办者要全面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协议签订、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投诉举报处置、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抽样检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管理义务。农批市场开办者对场内销售者使用统一格式销售凭证履行管理义务。
严格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列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和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对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查验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入场日期等信息。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法定义务
1.农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水果、肉类、水产品等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等证明文件。
销售食用农产品时,须向采购者提供农批市场统一格式销售凭证。
2.农贸市场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采购农批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凭农批市场销售者提供的统一格式销售凭证可直接进场销售。采购其他渠道的食用农产品须向供货者索取进货凭证和质量合格证明,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合格证明的,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快检需一定时间,将影响及时入场销售。
即日起,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快速检测、监督抽检力度,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开具、使用承诺达标合格证和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4日
来源:品质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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