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鉴定”,是知识产权案件判定书上最常见的三个字,承载着知识产权司法裁判的专业性与权威性。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知识产权鉴定权威机构,上海技术交易所长期为各级公检法机关及仲裁机构提供专业支持,在专利、商标、著作权、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领域的鉴定服务中,以严谨的技术分析和客观公正的立场,为每份裁判文书上的"经鉴定"结论提供坚实依据。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各级司法机关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中,上海技术交易所参与鉴定的多个案件入选,充分彰显了其在知识产权鉴定领域的技术实力与专业公信力。
以下是具有代表性的10个案例
0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及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 & 安徽法院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五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名称:汪某文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间,被告人汪某文在芜湖某汽车公司任职。2021年3月23日,汪某文准备跳槽至浙江某新能源汽车公司,从事电器研发工作。为了将芜湖某汽车公司的开关控制技术带至浙江某新能源汽车公司,2021年4月4日晚,汪某文将其无权限查看的芜湖某汽车公司智能车技术中心一组、二组组长的电脑硬盘拆卸后带离,将电脑硬盘中某型号汽车开关系统的“中控台开关总成”“一键启动按钮”技术资料上传至自己的百度网盘。经评估,上述两份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为114万元。
裁判结果: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芜湖某汽车公司某型号汽车开关系统中的“中控台开关总成”“一键启动按钮”技术图纸所载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汪某文以拆卸带走电脑硬盘的方式获取商业秘密,属于以盗窃的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按照该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认定损失数额,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被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标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修改为“情节严重”,加大对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力度。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因此前并不合法知悉或者持有商业秘密,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行为本身就具有不法性,应当予以严厉打击。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可以按照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数额,不要求将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造成利润损失。本案根据刑法规定,认定汪某文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并依法判处刑罚,彰显对创新成果的严格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
02
江苏省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典型案例
案例名称:元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元某系X科技公司原高管,王某、章某均系X公司原技术研发骨干。2021年,尚在X公司工作的元某以股权利诱拉拢王某共同成立Y公司,筹划经营与X公司同类业务。为掩人耳目,元某将Y公司设立在外市并安排他人代持股权。随后元某、王某以股权、发展前景等拉拢章某等人加入Y公司开始初步研发工作。为了满足Y公司研发需求,元某等人违反X公司管理规定,收集、保存产品研发技术资料。2022年8月,在元某授意下,王某安排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X公司的原型机及配件等拆解打包运送至Y公司使用。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元某等人陆续从X公司离职。2023年3月,X公司发现原型机及配件失窃而报案。
裁判结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案涉商业秘密的研发人,其行为属于违反保密义务,因未造成权利人损失,亦未造成商业秘密灭失或被公开,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构成犯罪,不以使用为前提,损失数额可以案涉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元某指使、利诱他人违反X公司规定将商业秘密带离,系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2024年4月26日,检察机关以元某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2025年3月,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财富,关乎企业核心竞争力,直接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护航企业创新发展,是新时代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检察机关提醒,国家保护创新,鼓励创业,广大经营者在共享发展机遇时,应谨守科学研究精神,尊重他人智力成果,激发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才能有持续而广阔的发展前景。
03
江苏省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典型案例
案例名称:王某、戴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A公司主要从事海运船舶设备配件销售,王某系A公司业务部负责人,主要负责与公司长期合作的国外客户对接。2023年3月,王某私下和戴某、黄某成立了W公司,从事与A公司相同的业务。王某利用仍留在A公司工作的便利条件,直接获取客户订单需求、交易习惯、报价和询价等深度经营信息,在收到客户询价订单后,谎称W公司为A公司的关联公司,利用价格优势获取原属于A公司的16笔订单,造成A公司损失40万余元。
裁判结果:2024年6月,检察机关以王某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王某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支持A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促使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最终被告人共计支付给A公司85万元。
典型意义:经营信息是企业在长期市场竞争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商业秘密内容之一,一旦被侵犯,不仅会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也会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造成破坏。检察机关提醒,对于核心商业秘密,权利主体应注意采取合理保护措施、筑牢“防火墙”,同时警示企业员工应增强商业诚信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底线,任何通过违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终将承担法律责任。
04
检察日报2024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上海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典型案例
案例名称:侵犯博世公司商业秘密事实
基本案情:博世公司自主研发有“iBooster Gen2”(以下简称“iB2”)智能助力器,并许可博世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苏州公司)使用相关技术信息。经鉴定,上述相关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且博世苏州公司对承载上述技术信息的图纸、模型及客户技术文档等采取了保密措施。
王某某、郑某某先后于2004年2月、2005年7月入职博世苏州公司,分别任制动助力系统部门工程总监、高级工程经理,负责“iB2”的本土化研发,对该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H公司成立后,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决定抄袭“iB2”智能助力器相关技术。2019年7月,王某某、郑某某合谋利用职务之便窃取“iB2”智能助力器样机,并通过邮件传输、拍照存储等手段非法获取产品图纸、客户技术文档。同年8月、10月,王某某、郑某某先后离职并加入H公司,将上述技术信息用于H公司生产“HiBooster”(以下简称“HiB”)电子助力器。
经鉴定,涉案“HiB”电子助力器技术信息与博世苏州公司“iB2”智能助力器的设计图纸、成品构成实质相同。经统计,2020年3月至2022年6月,H公司对外销售金额达150余万元,博世公司遭受直接经济损失46万余元。另,博世苏州公司为防泄密花费数十万元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升级。
裁判结果:2023年2月至12月,长宁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对王某某等3人提起公诉并追加起诉H公司。H公司、张某某向权利人赔偿并取得谅解。2024年4月,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王某某、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苏州H公司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一)深挖犯罪线索,全面惩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本案系一起内外勾结型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获评最高检2024年度全国十大法律监督案例。检察机关注重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全面性,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注重深挖漏捕线索,发现H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为推动“HiB”电子助力器研发进程,在明知王某某、郑某某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仍允许二人使用博世苏州公司的商业秘密;而该公司的另一款主营产品电动真空泵投产面世速度极快,有悖市场规律,与上海海拉公司的电动真空泵系竞品,且张某某为上海海拉公司离职员工。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可能同时涉嫌侵犯博世苏州公司和上海海拉公司的商业秘密,遂督促侦查机关于捕后侦查阶段将张某某追捕到案,实现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严格保护。
(二)充分借助“智库”,协力破解技术难题。涉案商业秘密属于技术信息,专业性较强,且王某某、郑某某到案后辩解二人系通过“反向工程”获知涉案的技术信息。对此,检察机关运用一体化机制,借助特邀检察官助理等“智库”外脑,调用了具有汽车行业技术背景的特邀检察官助理,邀请其实质性参与案件审查、组织多轮检察官联席会议研讨,共同分析涉案技术的构造组成、运作模式,组织召开研讨会听取专家、学者意见,从技术、法律途径两个层面解读案件侵权的技术争议点,排除了“反向工程”的可能性,帮助厘清特定领域技术信息特征及具体运作机制,实现专业优势互补,优化办案效果,强化证据裁判意识,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三)开展综合履职,高质效护航企业发展。随着时代的快速更迭,商业秘密日益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积极磋商调解等方式帮助企业堵漏建制、修复破损社会关系,将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到实处,一方面积极促成双方就损失赔偿、专利返还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单位H公司、被告人张某某向权利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一方面针对权利人对涉密文档存储不严、核心技术人员法律意识淡泊等问题,制发针对性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多次回访,助力企业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实现办案效果与法律效果的“两头抓”。
05
山东省济南市2024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名称:济南市公安局破获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被侵权企业系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新材料领军企业,其核心技术经多年研发突破,涉及重大商业利益。公安机关获取违法线索后,市公安局食药环森支队会同章丘分局立即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通过分析研判,依法取证,确定犯罪嫌疑人系同行以“利诱”的方式勾结在职员工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产品配方的情形,并第一时间组织委托第三方对产品配方等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进行价值评估鉴定。2023年5月8日至10日,专案组兵分多路同步组织收网,共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打掉犯罪团伙2个。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离职后,通过收买在职员工宋某某等人非法获取技术信息,再转售他人或非法披露给多个公司使用牟利,导致被侵权企业的原客户毁约。
裁判结果:2024年9月,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作出判决,该案犯罪嫌疑人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三省四市,揭示并遏制了组织化、链条化商业秘密犯罪模式,其犯罪行为具有技术性强、隐蔽性高、证据易缺失的特点。该案的侦破,及时斩断以“利诱”方式勾结关键岗位员工违反保密约定、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犯罪链条,有效避免了损失的扩大。本案亦帮助企业发现管理漏洞,建立科学可行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全面提升企业风险防范能力。本案不仅是单一犯罪事件的处置,更是司法机关、企业与行业协同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的范例。济南市公安局充分发挥主动警务、预防警务等创新警务理念,推动与多部门建立全国首个“商业秘密联动保护公共服务平台”,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为企业的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06
2024年南通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报告及典型案例
案例名称:陈某、孔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基本案情:某核酸技术公司是一家研制RNA药物的科技企业,在核酸制药过程中自主研发了高通量筛选QC标准(下称QC标准),该QC标准在生物筛选中起到实质性的控制作用。被告人陈某原系某核酸技术公司员工,高通量筛选平台负责人,与公司订有保密协议。陈某在某核酸技术公司工作期间,为谋取不当利益,利用某核酸技术公司的设备并使用QC标准,协助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孔某完成某药物研发的高通量筛选,并向B公司披露了QC标准,获利超过30万元。被告人孔某作为B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帮助陈某披露、使用该QC标准用于B公司药物研发的高通量筛选。
某核酸技术公司发现陈某的上述行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陈某、孔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裁判结果:通州湾法院一审认为:案涉QC标准是由某核酸技术公司研发取得,在研发过程中采用或吸收相关公开的技术成果是科研过程中的一个正常的行为,所研发的QC标准已经由某核酸技术公司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保密制度等规定,并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某核酸技术公司利用QC标准对外提供高通量筛选等技术实验服务,能够反映出该技术信息的商业价值,案涉QC标准在生物筛选部分起到了核心作用。被告人陈某违背某核酸技术公司意愿,与B公司在相关业务中擅自使用该技术并约定了价款,印证了该技术的商业价值。经鉴定,QC标准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被告人陈某在担任某核酸技术公司原新药发现部副主任、高通量筛选平台负责人期间,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被告人孔某作为B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合同履行后期明知陈某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仍帮助陈某披露、使用该商业秘密,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35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小核酸制药的生物筛选工作。判处被告人孔某罚金2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被评为南通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南通法院2024年度十大案例。涉案技术秘密由本土企业所研发,用于核酸药物的开发,对合成药物的筛选具有重要作用,该技术处于药物研制的领先行列,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是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南通法院通过实地勘验、咨询专家等方式,厘清技术难点,围绕QC标准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认定,从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措施等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最终认定涉案QC标准属于商业秘密。判决明确了组合型技术信息非公知性的认定标准,对处理相似类型商业秘密案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同时,本案还是人民法院以刑事制裁手段打击侵权,对创造性程度高的技术成果加大保护力度,维持企业市场经营优势的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贯彻“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生动实践。
07
江苏省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案例名称:王某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案情介绍在2015年至2021年间,溧阳某机械有限公司原技术部副主管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私自拷贝、夹带等不正当方式从溧阳某机械有限公司窃取大量技术图纸、产品配件的技术资料和重量等技术参数。
溧阳某机械有限公司原销售员陈某(2020年5月离职,已判决)自2015 年起私自设立溧阳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溧阳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利用通过职务便利掌握的溧阳某机械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及客户主机、配件采购需求信息,对外承接生产销售溧阳某机械有限公司产品及配件。王某某明知陈某从事上述行为,仍为陈某提供对客户报价时必附的产品配件尺寸、重量及溧阳某机械有限公司的报价信息等,并将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技术图纸、产品配件的技术资料和重量等技术参数,通过私人邮箱发送、微信传输、直接拷贝或者电话告知等方式提供给陈某,帮助陈某完成报价、生产或者外协过程,最终陈某利用上述信息截取溧阳某机械有限公司订单,共计获利138.6万元。
另查明,王某某将上述窃取的技术图纸提供给江苏某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谢某利用上述图纸组织生产涉案机器2台,造成溧阳某机械有限公司利润损失63.1万元。案发后,谢某赔偿溧阳某机械有限公司损失380万元,取得溧阳某机械有限公司谅解。
裁判结果:2023年8月18日,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5月17日,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谢某作出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溧阳院在办理该系列案过程中,将为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提供帮助的行为准确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共犯行为,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下一步,常州检察将以此案件入选为契机,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化办案团队建设,强化综合履职,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质效,切实将保护创新、服务大局落到实处。
08
2024年度章丘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名称:耿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基本案情:山东某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制定了《员工保密手册》、《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被告人耿某意图获取山东某公司酚醛树脂的技术信息,伙同山东某公司离职员工张某、韩某,在职员工宋某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四个型号酚醛树脂配方及工艺。耿某使用上述技术信息试生产获得买方认可。经鉴定评估,上述配方及工艺具有秘密性和价值性。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耿某、张某、韩某、宋某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均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分别判处被告人耿某、张某、韩某、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至五万元不等,并没收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该案是通过刑事手段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之一,也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保护商业秘密不仅关乎企业的利益,也关乎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人民法院通过综合运用包括有期徒刑、罚金刑、追缴违法所得等在内的多种刑罚手段,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有力地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提升了社会公众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为高新技术企业保驾护航,维护了营商环境。
09
上海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典型案例
案例名称:田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权利人Z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制造、针测及测试,与集成电路有关的开发、设计服务等。经鉴定,Z公司主张的2022年硅片的采购情况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Z公司采取与员工签署带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组织员工参与信息安全与保密培训、禁止携带手机进入办公区域、文件夹管控及上网权限管控等保密措施,保护上述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被告人田某于2022年3月至案发在该公司原材料采购部担任资深经理,具有接触Z公司持有的上述经营信息的权限。2024年3月10日,上海S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受境外组织M咨询公司委托,邀请田某以网络平台电话会议形式参加有偿咨询活动。田某在明知咨询方为境外组织的情况下,仍然接受S公司安排的有偿咨询活动,并在咨询中提供2022年Z公司硅片的采购情况等经营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3685.92元(以下币种同)。相关咨询记录被通过互联网发送给M咨询公司。
经鉴定,田某为境外非法提供的2022年Z公司硅片的采购情况信息与Z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实质相同。
裁判结果:2025年2月,经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一)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做实商业秘密周全保护。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围绕国家发展大局和重点工作领域反窃密防泄密的整体工作布局,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核心技术领域商业秘密的敏感型案件时,时刻紧绷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神经弦,一方面细致审查案件事实中是否包含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主客观要件,准确还原案件事实;另一方面严守办案纪律,严格执行并监督执行保密规定,严格控制案件知情范围及阅卷人员范围,明确案件承办人和辩护人保密义务,杜绝二次泄密。
(二)精准认定企业经营信息,严厉打击“商业间谍”犯罪。本案系一起为境外组织提供企业经营信息的“商业间谍”案件。检察机关着重辨别区分对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保护的不同特点,推翻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成功认定涉案经营信息。同时,针对以境内咨询公司作为中介,为境外组织与境内“专家”牵线搭桥的商业秘密类案件,检察机关牢牢把握“提供商业秘密对象位于境外”的要素,明确对“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实质性认定原则,实现对涉外“商业间谍”犯罪的有力惩治。
10
上海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典型案例
案例名称:郭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上海A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系从事人工智能芯片研发及销售,研发人工智能处理器NPU芯片的企业。被告人郭某系该公司联合创始人、股东和前CEO。
2022年9月至11月,郭某为在与A公司谈判时增加筹码,以及离职后使用公司相关代码,利用其职务之便,多次违反公司保密规定,绕开服务器安全管理设置,擅自将公司保密服务器中存储的密点代码相关文件,非法复制并传输至其个人电脑后,上传至其个人网盘内。经鉴定,郭某上传至网盘的文件中包含的代码与A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代码相同,上述代码相关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且A公司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保护上述信息不为公众知悉,并通过该技术信息的实际应用产生经济效益。经评估,涉案2项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30余万元。
裁判结果:2024年2月,浦东新区检察院以郭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审理期间,检察机关联合法院共同推动双方民事纠纷和股权争议一揽子解决,最终郭某向权利人进行赔偿,双方就股权收购、劳动纠纷等问题达成和解,权利人出具了谅解书。2024年4月,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一)将调查核实贯穿监督全过程,充分发挥检察技术支撑作用,准确把握商业秘密侵权界限。本案系全国首例人工智能芯片领域的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对于企业中掌握较高系统权限且对核心技术信息具有一定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注意区分其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系正常履职还是不正当获取,在充分听取行为人辩解的基础上,联合检察技术人员围绕技术性问题开展全面调查核实,并通过揭示行为社会危害性来明确刑事打击必要性。同时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并在后续侦查活动中加强取证固证引导,精准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二)注重强化侦查监督与协作,准确认定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数额。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合理许可使用费存在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不同评估方式,分别有不同的适用条件与评估方法,检察机关注重与侦查机关的协作配合,通过与价值评估鉴定人员多次沟通,鉴于涉案技术尚无可参考的交易、涉案芯片产品销售时间较短且数量较少,同时被害单位研发记账资料较规范、完整等情况,最终确定用成本法认定评估其价值,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涉案证据,向侦查人员明确“合理许可使用费”的司法鉴定要点和取证要求,确定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方式,准确认定犯罪金额。
(三)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上下联动立体保护机制。检察机关在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辖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过程中,依托设立在科创园区的检察服务站点,收到A公司关于其商业秘密被员工侵犯的控告,发现犯罪线索。在依法开展法律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不局限于就案办案,针对办案中发现权利人公司存在高层管理人员非法访问控制、系统安全审计缺失、恶意代码入侵防范较弱等风险防控漏洞,制发检察建议及时提出完善意见,建议权利企业严格落实现有的网络物理隔离、用户身份鉴别及文件控制访问,定期开展保密培训、涉密检查,加强企业核心商业秘密流程控制及安全审计等,帮助权利人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上海技术交易所知识产权服务与鉴定中心简介
上海技术交易所大力发展知识产权鉴定业务,旨在服务于科创中心建设、“一带一路”经济合作、科创中国战略,为上海、长三角乃至全国提供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服务,为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提供技术支持,为企业的科技创新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截止至2024年9月,上海技术交易所现有经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登记的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鉴定人100余人,咨询专家1500余人。
上海技术交易所知识产权服务与鉴定中心通过知识产权鉴定管理规范(IPAMS)认证,以高标准和严要求对待鉴定工作的开展。自成立以来,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性、客观性、独立性原则,从技术角度为委托方提供了客观、科学、公正的鉴定意见,为案件事实查明提供了可靠的依据,用科学有效的手段解决技术难题,维护合法权益,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受到公检法司等办案机关以及律所、企业的高度肯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业界树立起标杆性的口碑和市场影响力。鉴定中心团队承办的部分案件入选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最高检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上海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历年来完成的多项知识产权类司法鉴定案例被选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4年,上海技术交易所获选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上海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第二批)。近年来,上海技术交易所制定并发布了《企业商业秘密资产确权管理指引》,为企业提供技术资产管理合规认证、开展商业秘密初步确权登记,形成一套较为全面的商业秘密资产权益管理服务体系。在有效确权与维权的基础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励研发创新,维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本机构已列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鉴定专业机构名录,具有开展知识产权鉴定的能力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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