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经当事人依法申请对被保全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通过财产保全,可以有效保障胜诉权益的兑现。
如果不服保全裁定,能提执行异议吗?
最高院在《陕⻄某公司与银川某公司、成都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中明确:
被保全人认为不应对该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请求撤销保全裁定的,可以向作出该保全裁定的人⺠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而不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争议。
那么,哪种情况可以提异议,哪种情况可以提执行异议之诉呢?
一、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可提执行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
二、对保全标的有异议的可以提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
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
周军律师提醒,不服保全裁定一般不能提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申请复议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基于实体权利,才能提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免选错路径,错失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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