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巳年三月十日,长沙岳麓警局接邓氏女诉状,称其于前夜醉酒后疑似遭人玷污。警闻讯即动,勘验现场、访查证人、调医检之实,终将嫌犯邱某收押于狱,以刑拘之法治之。
此案尚待深究,然邱某之身份、事态之经纬,已引坊间哗然。
邱某者,何许人也?据查,此人乃湖南浏阳人氏,生于壬子年,早年仕途显赫,历任长沙雨花区副区长、区长、区委书记,后擢升长沙市副市长,位列副厅;至癸卯年冬,更掌湖南机场话事人,兼领机场局首,官拜正厅。然其位愈高,行愈险,终陷囹圄,实令人扼腕。
此案之蹊跷,首在“酒局”二字,据闻,案发前夜,邱某与邓氏同席宴饮,邓氏醉甚,几无自持之力,遂为邱某所乘。
然酒酣耳热之际,孰为主动,孰为被动,尚待法司明断。
然观邱某身居高位,若行此卑劣之举,则非但德行尽毁,更触刑律天条。有论者云:“色字头上一把刀,权高位重者尤当自省。”
昔者,司马迁尝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今观此案,邱某之欲,非独为利,亦为色所驱,然以权势压人,终难逃法网。
长沙警局迅疾立案,不拘其位,尽显司法之公,有网民叹曰:“正厅级者,若无铁证,岂能轻易刑拘?此案必藏乾坤!”
依《大明律》之遗风,今之刑律亦严惩奸淫:凡乘人醉酒、昏迷之际行不轨者,无论女子是否自愿,皆以强奸论处。
此案中,邓氏既已醉酒,若邱某确系强行,则罪责难逃,然亦有疑者问:“酒局之中,或有隐情,岂可遽定其罪?”此诚需医检为凭、证言为据,方可定谳。
更观邱某仕途,其早年勤政,累迁至封疆大吏,然一朝失足,前功尽弃。昔管子云:“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今,之官吏,若忘廉耻而纵私欲,则虽居庙堂之高,亦必为万民所唾弃。
有史为鉴:明之严嵩、清之和珅,皆权倾一时,终因贪腐身败名裂,邱某之案,岂非今世之镜耶?
此案既发,舆情汹汹,或曰:“高官显贵,道德沦丧至此,可叹可悲!”或疑:“邓氏醉酒,或为‘局中局’,欲以美色构陷权贵?”更有愤然者云:“此类案件,近年频发,当思治本之策!”
实则,据国朝统计,自乙亥年至癸卯年,凶杀、劫掠等案渐少,而奸淫、诈欺之案日增,癸卯年奸案数更创廿七载之最。
有识者忧曰:“世风日下,礼崩乐坏,若不重振纲常,恐祸及社稷!” 然亦有辩者云:“非案件增多,乃民智渐开,女子勇于诉冤,方使隐案现于日光之下。”
昔长沙之地,非无奇案:壬辰年,有少年周某,因网瘾无资,竟持刀劫掠独行妇人,几行苟且之事,幸为路人所阻。彼时周某年仅十四,辍学流连网吧,父母疏于管教,终致其沦为阶下囚。
此案与今事虽异,然皆显教化之失、世道之弊。
反观邱某,既读圣贤书,又食朝廷禄,本应以身作则,匡扶正气,然其行径,竟类市井无赖,岂非“饱暖思淫欲”之写照?
昔欧阳修著《朋党论》,谓君子以道义相结,小人以利益相倾。今之官场,若多邱某之辈,则党争之祸不远矣。
妮妮:“天与弗取,反受其咎;时至不行,反受其殃”,邱某身居显位,本可造福一方,然纵欲败德,自陷泥淖,实为咎由自取。邓氏勇于诉冤,警方秉公执法,亦彰现世法治之进步。
昔范仲淹云:“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为官者当以此为训,慎独修身,方不负民望。
此案虽未终审,然已足警醒世人:权位非护身符,德行方为立身之本。若天下官吏皆能以此为鉴,则海清河晏,可期矣!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