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西安莲湖区执行法官您好!
我是申请人陕西腾牛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彩虹星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欠款一案(以下简称“腾牛执行彩虹案”)申请人的代理人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雷先恩律师,今天收到您发给本律师助理转给本律师的工作告知短信,感慨颇多,但对你的告知不敢怠慢,惶恐草拟回复意见。
首先,您在正常下班时间(一定是加班工作中)还在草拟、处理工作告知函件,对你积极、忘我工作的态度非常敬佩。全国法院案件多,工作任务重,法官经常加班已成为法院的特色。也是因为法官太忙,很难有时间回应当事人的一些关于案件进展信息的一些诉求。今天为标的12000元的一个执行案子,能收到您长达515个字符的短信告知(以下简称“短信告知”),真的非常感动,看来您一定是个对工作重情重义,有高度责任感的人,同时也对你之前多次与我的助理小王对该案电话、微信的深入沟通、交流表示感谢。因此,看到你的“短信告知”,我像碰到了知音,想就该案的涉法问题您聊聊,倾吐一下办案情感。
因为忙(其实也是瞎忙,很多是非法律琐碎事务,涉及法律的工作可能不占律师工作的50%,比如本案),“腾牛执行彩虹案”交给助理小王在办。她从2024年12月接手该案后就立即网上申请立案——网上立案这是全国法院系统利用现代网络性息高效的便利而开展的便民措施,且很多法院又有网上立案考核指标。推广之初,甚至很多拿到窗口的立案案件也要求当事人回去网上立。
但她的立案反复遭遇被退回,理由也很奇葩(我都不好意思贴出来),但网络回复又没有个沟通联系电话,她经常哭丧着脸向我求助,虽然我是一个执业二十多年的老律师,但面对特色法治——每个法院都有一部自己解释的诉讼法,因此也无可奈何,只能鼓励她虚心向办案法官请教,不断改进,坚韧不拔地推进工作。为了找到联系法官,她也非常敬业,网上查找法院电话,打不通或没人接,她就在网上虚心学习人家经验,联系不上就又打全国法院联系电话12368,从你们基层法院打到中院、高院、最高院,又从最高院层层打下来,她经常开玩笑说:“打了万多个电话,不是没人接就是打不通”,她这话玩笑成分可能有些重,你看法院工作年终各地人大审核报告基本各地人大都是全全票通过,满意度还是极高的。只是从您的回复也能看出“3月11日登记立案”,确实周折多,时间长。试想,一个执行案件历时近4个月才登记立案(但我们至今没收到任何哪怕是电子送达的裁定),您说,现实中的法律工作有多难。
对于您“短信告知”执行依据《调解书》中被执行人“主体有误”,即被执行人不是“彩虹公司”,应为“彩红公司”,助理小王当时听到你们电话、微信告知后,也非常惶恐,立即与我交流。基于我们只代理了执行,没有代理之前的诉讼,因此立即找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诉讼债权依据《采购合同》。没错呀,而且调解书上载明的“彩虹”,不是你们所说的“彩红”呀?又与委托人联系,他陈述:之前一直是与“彩虹”建立的业务联系,后来又成立了“彩红公司”,与原彩虹公司的业务,彩虹公司交给“彩红公司”继续履行,其合同没有变更,但诉讼时确实是“彩红公司”的人员出面调解处理的。基于这些了解,我根据法律逻辑判断,申请执行依据《调解书》主体没错,这个是合同义务交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典型案例,这个之前的《合同法》,现在的《民法典》523条都有专条规定。
对于您“短信告知”生效证明被告亦为“彩红公司”,据我所知,全国法院很多省份从2015、2016年就开始申请执行(特别是对本院裁判)不再提供生效证明;笔者孤陋寡闻,你们西安执行立案还要开具生效证明呀?之前小王在与你们电话、微信交涉时亦没听说要生效证明,你们“3月11日登记立案”时也没听说需要呀?且,如果要也是贵院自己给自己开,如果开错了与生效文书《调解书》不一致,我们又咋能知道?惶恐请按照你们的诉讼法释明。
对于您“短信告知”对方是“上市公司”,虽然各地法院有自己的一部诉讼法,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似乎全国各地法院这方面的解释还是统一的吧,对上市公司没有执行豁免权吧?“店大压客”那也是旧社会才有,新社会这个怕不该存在哟,更何况你们是手持衡量社会公平、正义天平的司法机关。
对于您“短信告知”:“要求你在5日内向本院提交正确的申请资料”其实我们之前提交的资料你也非常清楚了:1、生效《调解书》、2、《执行申请书》、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4、《委托书》、《律所函》、《律师证复印件》,除了这些我这个执业二十多年的老律师也不知道还需要什么资料才算“正确的申请资料”。请依法书面明示,您这样短信告知,非法定书面《通知》或《裁定》,会让小王急哭的,我也为之心焦、惶恐!
对于您“短信告知”被执行主体有错误,我记忆中,执行法院发现任何法律文书,都应当通过再审纠正,时不时贵院的诉讼法,与我理解的诉讼法又有偏差?对此,该如何正确救济,敬请请明示。
晚上打扰,深感愧疚,抱歉!
回复人:雷先恩 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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