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案,物业多大胆、房有多大产?!
导读:
文章涉及物业乱象、建筑乱改建风险与争议,图片看不看、不影响理解,就可三分钟读完(听完),定有收获和深思。
一、从三个案例说起
1.随意改建装修,酿人间惨剧
没啥好说的,直接上图,已经划重点:商业书城,违规改造扶梯、违规装修、破坏消防格局和消防设施、消防长期缺少维护、超市杂物间靠近中庭楼梯等、其易燃物导致火灾加剧,最终导致16人死亡的惨剧。
2.谁给物业这豹子胆的?
没有物业办不到的,只有业主想不到的,物业能胆大到:不让业主停车,将地下室出租,让人开挖成泳池牟利的程度。
不得不服,物业利用小区资源创收的能力,严重超越其为小区业主服务的能力,这是啥原因呢?
这只能说明现在的住宅物业真牛,好似住宅小区的天王了,没人能管得了吗?!
打业主脸没关系,但可能,他们心中也没有职能部门吧,要不能这样肆无忌惮?!或许,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吧。
3.物业会不会都是:穷庙富方丈?
牛皮了,物业经理个人也能,在小区搞钱500万,关键还收入了个人的囊中。
大的物业公司、上市物业公司的高管们,年薪动辄上百万不稀奇,上市物企每年分红回报股东,几个亿都算零头。物业费没有变成为业主服务的成本,变成了他们的红利,很好非常好,大量鼓励物企上市,难道就为了这?
但是物业公司,却都叫苦叫穷,说亏本赚吆喝;物业底层员工工资微薄,很多没社保,一年工资没有上市物业老总一周薪水多。住宅物业亏了,还不愿意走,甚至解聘了,还依然继续干,真是活雷锋,这样的奇葩现象,大家说说看,到底问题出在哪里?住建的同志,更应该好好想一想:如何办?
个别业主说:小区最好不要业委会,看看这个几个案例,你还会这样觉得吗?就算遇到业伪会,业伪会能乱到的物业这样大胆吗?能霍霍小区多年吗?恐怕早被轰下台了!现实是:胡来的物业、赶都赶不走!
二、广州某商住物权纷争判决案例
1.公摊就能随便用吗?
最近看到一份法院判决书,竟然有这样的观点,好似判决书上说:属于公摊的就能占用、就能经营,真的行吗?
我看了很是惊喜,准备联合我所住单元的四户业主,将自己本层的公摊( 电梯厅、过厅、楼道)“ 开发”一下、“ 合理”加以利用,比如摆放鞋柜、种种绿化、养养宠物。
下次物业或社区或消防来了,我也不怕了,因为有法院判例了,进入我公摊的,我们本层业主就可以合理使用;这判决书好像确认:这事“很合理”!
众所周知,很多公摊,承担交通疏散、避灾应急、消防通风等功能,不仅供本层使用,还要考虑大楼采光通风、消防安全等等,按建筑设计规范硬性规定而设计的,不能独立使用,必须属于公共空间,以防占用有导致建筑功能改变。
其实广州规资局的说明,已经很清楚,多次强调“公用设施,不能独立使用”。这里的独立使用,应该指独占使用。并且规资局只是说了公摊分配到那户了,只是证明建设成本摊销给谁吧?
广州规资局第9条答复,就是说⑧、⑨两处系自行分割出来的场地。商铺的分割、商铺装修、消防查验,的确棘手,松了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紧了可能影响生意投资。
如果按此判决逻辑,公摊摊销给谁了,谁就能独占使用,那么开发商卖完楼,应该没有一粒沙、一粒土属于开发商了,但是为何人防车位、会所、泳池等等,开发商说还是他的呢?我不知道,判官又将如何解释此类现象呢?
2.商业和住户,经济和安全,孰重孰轻?
写到这里,我建议本案法官,看看四川某书城火灾致使16人死亡案的调查结果。
更希望天隆花苑的商户、住户、居委会、街道、消防、城管部门,也看看这个火灾案例,然后对天隆花苑公共部位被占用、被改变格局装修、装修材料、线路线缆、店招广告牌等好好查验,看看是否影响消防疏散、消防设备、防火卷帘、是否影响通风排烟,是否有安全隐患。
这点不要紧也是不要紧,只要没灾祸就好;但是万一一旦出了火灾,恐怕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首层的改建平面图,如下:
备注:改建部位编号,同判决书中争议部位编号一致。
首层⑤号位,被改造情况如下:
首层⑤号改建位,变成经营空间,具体如下:
首层④号位,被封闭改建,情况如下:
首层①号位,被封闭改建,情况如下:
二层的改建平面图,如下:
二层改建的⑦、⑧、⑨号位,两处是原来的敞开式阳台,一处是中庭楼梯间。敞开式阳台被封闭,据说成为了商户各自的私域,并广告牌泛滥,据说住户业主投诉后也无果。
商住楼,商户和住户和谐共生,相互理解,非常重要。生意好是好,促进了经济,但若能让住户房产也同时安全无忧,甚至能增值获益,形成共赢,那应该才是更好!
偌大的大楼,其主要出入口,招牌年年换,总是离不开吃鸡的店!好似感觉整个商住楼,都是吃鸡的店?
本属于整个大楼的招牌位置,满满当当被占用,那里能容得下,天隆花苑整个大厦挂名牌呢?
天隆花苑要求公用设施恢复正常,恐怕不仅仅是被占用需要赔偿,可能更多意义在于,要求安全有保障、居住有氛围。
虽然低层是商铺,但是烟火都是往上窜的,商业部分不规范引起火灾,肯定殃及以上住户的。
3.共用部位到底属于谁?
一个都被业主大会解聘的前期物业,已经出场的物业,还能不移交或继续收租吗?公共部位成了前期物业的?
上图可以看出,授权业委会收回公共部位、追诉侵权赔偿,是业主大会决议形成的,也就是众多住户深感商业影响,只有弊没有利,所以才有了这个公共书屋管理方案。
但是商铺业主的陈述是:我买了商铺,商铺公摊了这些,所以所属于他们了,就他们可以共用,和你住宅用户不相干。当然诉状上是如下方式、委婉表达的:
显然,这份判决是支持了商铺业主的观点,这事合理吗?
草根谈
这个判决好不好,如何看,无非以下几个视角:
以商铺的民义看,这判决真的是太好
以物业的民义看,这判决法官包青天
以人命的民义看,这判决真的是头疼
以住户的民义看,这判决真的是失望
备注:以上图片、图纸、判决书,均爆料者提供,本号不负责鉴定属实性、与现场对应性,仅根据所供信息,聊聊改建话题、物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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