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飘飞丝”洗发水,乍一看,是不是感觉还挺眼熟?潘婷、飘柔、海飞丝……难道是三家出了联名款?原来是不法商家把三大品牌名拆分重组成的“山寨货”!广州白云法院审理后,判决侵权者赔偿150万元。
听说过潘婷、飘柔、海飞丝的“联名款”产品“潘飘飞丝”吗?
原来是不法商家把三大品牌名拆分重组成的“山寨货”!
广州宝洁公司在市场监测中发现,隆某公司与吴某无视法律红线,处心积虑地将宝洁旗下“潘婷”“飘柔”“海飞丝”“舒肤佳”等一系列知名商标拆解、重组,恶意抢注“潘飘”“潘飘飞丝”“肤仕佳”等商标。
不仅如此,他们还变本加厉,将这些侵权商标应用于包装、装潢与宝洁产品极度相似的同类商品上,从瓶身设计到色彩搭配,从字体样式到图案布局,几乎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企图混淆视听,误导消费者。该行为主观上具有明显侵权故意,且侵权情节恶劣、损害后果严重,依法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隆某公司在庭审中抗辩,坚称涉诉产品所采用的商标,与广州宝洁公司持有的 “舒肤佳”“海飞丝”“潘飘飞丝”“肤仕佳” 等商标,无论从字形、读音,还是整体的视觉效果来看,都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情况,所以根本谈不上侵犯广州宝洁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即便法院认定涉案行为构成侵权,亦应考量侵权主观恶意程度较低之事实,依法排除惩罚性赔偿之适用。
法院审理认为,经比对,被诉侵权标识的文字是在涉案注册商标“潘婷”“飘柔”“海飞丝”的基础上取部分文字组合而成,被诉侵权标识的图形为“肤仕佳”及英文、盾牌图形组合。中英文的排列顺序、字体大小、字形倾斜角度等均与广州宝洁公司商标高度一致,盾牌外形、绘制颜色、设计风格也与广州宝洁公司对应商标极为近似。构成对广州宝洁公司涉案第39057660号、第344695号、第1580242号等20个商标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依法判决:隆某公司、吴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广州宝洁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5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8年2月,隆某公司就申请注册“潘飘飞丝”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日化用品上,随后宝洁公司立即对“潘飘飞丝”商标提出了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潘飘飞丝”由宝洁公司的“潘婷”“飘柔”“海飞丝”商标杂糅组合而成,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摹仿,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构成近似商标。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决定:第29110323号“潘飘飞丝”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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