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单,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如需转载授权,请私信作者本人
2018年12月1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2条规定,利用POS机套取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自此之后,“信用卡+POS机”套现模式逐步减少,利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商户收款码进行套现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众所周知,在线下扫码交易中,微信、支付宝、拉卡拉等第三方支付机构会一般不向消费者(付款人)收费,而是向商户(收款人)收取0.6%的手续费。
随着移动支付市场竞争的加剧,第三方支付机构会对部分商户实行“免手续费”或“零费率”的优惠政策,后期一些商业银行也对一些收银终端采取类似优惠。
这些优惠政策本意是帮助真实的商户企业主降低经营成本,却被一些人钻了空子,伪造商户身份冒领收款码,再通过虚假交易进行套现。
正如《用花呗这样套现,小心构成非法经营罪》一文所述,利用收款码套现的行为,通常以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罪论处。
(2018)湘0723刑初309号一案,
L某等人了解到利用支付宝花呗套现可以赚取手续费利润丰厚,便找到G某为其开发一套专门用于花呗套现的网络平台“某某米”。
“某某米”平台上线后,L某等人进行运营、推广,其中N某、W某负责提供可进行花呗收款的网络商户收款码(即码商),H某负责维护码商提供的商户收款码,L某负责发展代理商(联系花呗套现客户并从中提成)。
“某某米”平台与码商约定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其中平台收取套现总额的2.5%,码商收取其中的1.3%~2.2%;代理商与套现客户约定一定比例的提成。
套现客户登录“某某米”平台扫代理商的二维码,并在自身的花呗额度内进行支付,平台为这笔交易自动匹配一个收款商户。
于是,花呗垫付的资金就会进入该商户的支付宝账户中,平台按约定的比例扣除手续费后自动将资金流转至代理商的虚拟账户,代理商再按与套现客户约定的比例扣除提成,并与客户结算套现资金。
此外,“某某米”平台单独按1元/笔向套现客户收取服务费。
至案发,“某某米”平台注册代理商约3万人,注册码商约10万人,累计总套现金额约5亿元,L某等人获利497万元,其中G某获利100万元。
本案的相关角色有五类,一是套现平台经营者(L某、H某),二是技术开发者(G某),三是码商(N某、W某),四是代理商,五是套现客户。
一般情况下,套现客户是在个人花呗或信用卡额度内套取现金且资金系自用,不涉及非法经营罪;但若存在逾期还款、恶意透支等,则可能会上征信或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而涉嫌非法经营刑事案件的是前四类角色,平台经营者、技术开发者、码商、代理商。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二条,使用网络支付接口,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经营数额达500万元或违法所得达10万元的,以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基本刑是五年以下;非法经营数额达2500万元或违法所得达50万元的,基准刑升档为五年至十五年。
据此,法院认为L某(平台经营者)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设平台,为大量支付宝用户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花呗”套现,并从中获利,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
G某(技术开发者)不仅按L某的要求开发了套现平台,而且按套现比例参与了分润,即按照分工参与了经营,其行为既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又构成了非法经营罪,想象竞合从一重论处;
被告人H某(平台经营者)、N某和W某(码商)积极参与,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可认定从犯。
最终,法院判处L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G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H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N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W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那么,代理商如何处理?
看看“某某米”平台的衍生案件(2020浙0803刑初19号一案):
被告人Z某注册个体工商户“某工作室”,并使用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开通支付宝商户二维码,用于花呗、信用卡收款。
后Z某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成为“某某米”平台代理商,推广套现业务,并将平台提供的二维码发送给大量有套现需求的人员,引导套现人员通过扫码输入套现金额进入平台,后通过平台匹配的商户二维码,进行虚假交易,实现套现目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871万元,获利11万元。
显然,Z某就是这类案件中的代理商角色。代理商往往是从码商发展而来,早期通过向平台提供收款码赚取手续费,后为了获取更多收益而为平台拓展套现客户,使平台拥有源源不断的套现“需求”。
经查,法院认为Z某在利用“某某米”平台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中属共同犯罪,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鉴于Z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根据《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涉案数额达2500万元或违法所得达50万元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基准刑升档为五年至十五年。
那么,本案的套现总金额达5亿元,部分当事人的获利也超过了50万元,但最终的判罚却不到五年,这其中的量刑逻辑是怎样的?对于辩护来说,有哪些启发?
敬请关注,后文再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