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巳仲春,晋北阳高县有婚讼奇案,举国哗然。
男子席某与女子吴氏,经媒妁之言订秦晋之好,然未及合卺,竟以“强奸”对簿公堂。
席母郑氏,初认子与妇有肌肤之亲,后翻供坚称“未行周公之礼”,而吴氏泣诉“强暴之辱”。
一案两辞,扑朔迷离,更牵出彩礼廿万、房契加名之纠葛,实为法理与乡俗碰撞之缩影,亦显世风物化之弊。
癸卯年正月初九(公元2023年1月30日),席某年廿七,吴氏年廿四,经阳高县某婚介所撮合,遂定姻缘。
席母郑氏倾尽家财,购得县城广厦为婚房,房契独署子名。
二人相恋三月,吴氏尝言“愿结连理,然须房契共署”,席母以“婚后一年加之”婉拒。
癸卯年三月十二(公元2023年5月1日),两家行订婚之仪,席氏纳彩礼十万、金戒一枚,立字据允诺“成婚一载,添名房契”。
翌日午时,吴氏依俗设回门宴款待席某,宴毕,二人共赴婚房。
据席某自述,两情相悦,遂行云雨;然吴氏泣告,席某不顾其“待婚后”之拒,强施暴行。
事后,吴氏悲愤难抑,焚窗帘、毁柜櫊,奔逃至十三层呼救,复为席某拽回。
是夜,吴母闻女哭诉“遭辱”,遂报警擒人。
阳高县衙勘验:吴氏双臂淤青,现场窗帘焦痕,楼道监控录得拽拉之状。更获关键录音,席某对“强暴事实”含糊应“嗯”。虽医检示吴氏“处女膜完璧,未得精斑”,然县衙以“违逆妇意,强合阴阳”断席某强奸罪成,判囚三载。席某当庭鸣冤,其母郑氏疾呼“房契未添,故构陷耳”。
越明年乙巳二月廿六(公元2025年3月25日),案移大同府衙复审。席母为子讼冤,列疑四十:内裤无痕、处子完璧、纸巾无秽,皆证“未行房事”;更指吴氏“索房未遂,诬告泄愤”。然府衙以“处女膜形态各异,沐浴可涤痕迹”驳之。吴氏未出庭,仅退彩礼于媒所,然席氏拒领,坚求法判。
此案曝乡俗与国法之隙。依《民法典》,未登记则非夫妻,然北地重订婚过礼,轻婚书官印。席吴虽行六礼,未涉民政,故强奸罪论处之际,乡民多惑:“既已订婚,何言强暴?”此诚古之“聘则为妻”与今之“合意性交”理念相冲也。
医检无据而判罪,盖因录音为凭。昔张斐注《晋律》云:“违其志者,虽和同强。”然今世重物证,若吴氏确系处子,则“既遂”之判堪疑。此案犹宋时“罗织经”,惟口供可定罪,恐开“以言入罪”之先河。
十万彩礼、金戒房契,本为结两姓之好,然成索命绞索。吴氏骤变于房契未添,席母悔诺于案发之后,纵无骗婚之实,已有市恩之嫌。昔范晔论东汉婚俗:“嫁娶无度,竞索财货”,今观此案,千年痼疾犹存。
婚恋沦为交易,情义败于锱铢。吴氏索房契若市贾议价,席母视彩礼如押质赎金。此非独二人之过,实世风日下之征。《白虎通》云:“婚者,昏时行礼,取阳往阴来之义。”今人反以财帛衡情,岂不悖古训?
席某拽女回房,名曰“恐其伤己”,实显掌控之欲;吴氏焚物报警,看似刚烈,亦露沟通之绝。双方既无坦诚,遑论白首?昔鲍宣妻提瓮出汲,梁鸿妻举案齐眉,皆以互敬成佳话。今人若此,可胜叹哉!
此案警示有三:一则需明定“订婚非婚”,免乡俗误国法;二则宜严审性侵证据,防“罗生门”频现;三则当遏天价彩礼,正婚俗之本。可效唐律“聘财过限者坐赃论”,以儆效尤。
妮妮曰:古语云“夫妇之际,人道之大伦也。”今观晋北此案,非独一人之讼,实乃时代之镜。
法律当如龙泉,斩物欲之蔓;道德应似明烛,照情义之途。若纵财帛乱纲常,任猜忌蚀信任,则“执子之手”终成“缚子之索”。
望后世览此案者,知婚姻之道,在诚不在术,在义不在利。庶几清风重回闾巷,玉璧不染尘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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