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转载自:掌上蓟州
3月23日17时30分许,蓟州区别山镇综合执法大队在巡查时,发现镇弥勒院村村北正在露天焚烧荒草,制止行为后立即组织人员将火点进行扑灭,并将当事人袁某带回镇政府作进一步处理。经调查询问,袁某在自家承包地归整土地,将地上的荒草点燃,过火面积约为5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袁某进行严肃批评并处罚金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近期气温攀升,加之清明临近、春耕生产之际,防火形势严峻。违规野外用火不仅会导致森林资源被烧毁,稍有不慎还有可能招致“牢狱之灾”甚至是人员伤亡,给一个家庭和地区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汲取教训、警钟长鸣,进入山区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和易燃易爆品,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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