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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小乐和小瑶在某网络科技公司开发的交友平台注册账号,于2024年5月通过平台相识但未线下见面。二人感情升温后互相打赏礼物,小乐累计打赏小瑶106015元,小瑶打赏小乐604元。后因矛盾感情破裂,小乐诉至阜宁法院,主张其赠与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要求小瑶及平台全额返还打赏款项。
法院审理
阜宁法院认为,小乐与平台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与小瑶形成赠与合同关系。小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注册并使用平台,通过打赏满足精神需求和社交目的,应对其行为负责。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人存在恋爱关系或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亦无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故不构成撤销赠与的法定条件。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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