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名义贷款责任对以贷还贷”未增添风险,银行损失与名义贷款人行为无涉,名义贷款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一、案例基本情况:为何银行员工需要关注?
某农商行客户班某某因资金周转艰难,于 2018 年借王某某作为“名义贷款人”申请 300 万元贷款,以偿还其此前承接的韦某某名下 300 万元旧贷。王某某获取好处费 3200 元,其后主动退缴。
银行痛点:此笔贷款最终造成损失,然而检察机关判定王某某无需担责,核心缘由在于:“以贷还贷”未增添风险,银行损失与王某某行为无涉。
二、关键争议点:银行损失究竟该由谁埋单?(对银行从业者的启示)
- 风险传导路径分析
- 旧贷风险未消弭:班某某原承接的 300 万元贷款已具违约之可能,银行未于旧贷到期前有效把控风险,此乃损失的根本成因。
- 新贷仅为“过桥”:王某某名义贷款的资金径直用于归还旧贷,未拓展银行债权规模,风险依旧聚焦于同一债务人班某某。
类比阐释:恰似将到期信用卡账单进行分期还款,债务总额未变,仅是延缓还款时间。
- 银行审查责任不可转嫁
- 银行明知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仍予以批准放款,应视作自主的风险研判
- 若因债务人资信劣化导致损失,归属于正常的信贷风险范畴,与名义贷款人无直接关联。
- 操作合规性焦点
- 是否虚构贷款用途:倘若银行系统准许“借新还旧”且材料完备,名义贷款人不构成欺诈。
- 是否突破集中度管控:若单户授信总额未超限,不引发系统性风险。
三、银行风控改进建议(从案件反推管理漏洞)
- 强化贷后资金闭环监控:对于“以贷还旧”类业务,规定资金需径直划转至原贷款账户,以防通过第三方账户流转致使资金被挪用。
- 建立“过桥贷款”专项风控规则:设定债务重组类贷款标识,从而触发更为严苛的:
- 原债务人还款能力复评;
- 抵押物价值动态评估;
- 新旧贷款关联性审查。
- 严控“名义借款人”操作:
- 双录要求:针对非实际用款人的面签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留存其知悉法律责任的证据。
- 资金流向穿透:责令提供新旧贷款关联凭证,以确保用途的真实性。
四、争议行为定性指南
(一线业务人员自我审查清单)
风险行为
合规操作要点
名义贷款人收取好处费
即刻终止合作并向合规部门汇报
贷款用途表述模糊
责令提供上下游合同、付款凭证
资金短期回流
触发风险预警机制,开启贷后检查工作
五、对银行维权的启示
若发现类似风险事件,建议施行以下举措:
- 追责方向调整:着重追究实际用款人(本案班某某)的违约责任,而非名义贷款人。
- 证据固定要点:汇集新旧贷款关联流水、债务人资信变化记录,以证明损失与换贷行为不存在必然联系。
- 内部问责机制:针对未识别旧贷风险的经办人员开启责任倒查。
个人观点,AI辅助
游涛
作者简介
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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