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宇根据浙江省相关法规及各地级市政策文件,汇总整理了浙江省农村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翻建扩建等标准,以下为详细解读:
一、全省统一标准
(依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第五十五条、《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1.宅基地面积
耕地:最高不超过125平方米;
其他土地: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
山区荒地/荒坡:有条件利用的,最高不超过160平方米。
2.建筑面积
全省未统一规定,但要求市、县(市)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标准,合理控制基底面积和建筑面积。
3.建筑高度与层数
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3层(部分区域允许4层),檐口高度不超过10米,坡屋顶总高度不超过13米;
架空层层高超过2.2米按1层计算,地下空间深度不超过2.8米。
4.楼间距
主采光方向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8(如金华、衢州),原拆原建可适当降低。
二、地方标准(部分)
1. 杭州市
- 宅基地面积:余杭区/临平区:按人口分级,使用耕地3人及以下≤100㎡,6人及以上≤125㎡;其他土地6人及以上≤140㎡。萧山区:联排/独立式每户≤130㎡,多层叠式排屋每户≤140㎡。钱塘区:3人及以下≤100㎡,6人及以上≤125㎡。
- 建筑面积:余杭区/临平区:使用耕地6人及以上≤375㎡,其他土地≤420㎡;联建每户≤375㎡。
- 建筑高度:余杭区/临平区:檐口≤10米,坡屋顶总高≤13米。钱塘区:独立式檐口≤10.5米(总高≤13.5米),联排檐口≤12.1米(总高≤15.1米)。萧山区:联排后檐高度≤12.1米,独立式≤10.5米。
- 层数与层高:层数≤3层(架空层≥2.2米按1层计算),层高未明确(默认≥3米,根据省级设计规范)。
2. 宁波市
- 宅基地面积:镇海区:完全户型(1-3人)≤80㎡,大户(6人)≤140㎡;使用耕地≤125㎡。海曙区/鄞州区:超面积需补办手续。
- 建筑面积:未明确具体限额,但超建部分不予确权。
- 建筑高度:镇海区:层数≤2层,平屋顶总高≤8米,坡屋顶≤9.5米。
- 层数与层高:层高≥2.2米,未明确具体上限。
3. 温州市
- 宅基地面积:使用耕地:6人及以上≤125㎡;其他土地≤140㎡。
- 建筑面积:人均≤60㎡,地下室不计入面积(净高≤2.8米)。
- 建筑高度:独立式≤5层,檐口≤21米;联建公寓≤6层。
- 层数与层高:层高3-3.5米。
4. 嘉兴市
- 宅基地面积:南湖区:小户(1-3人)≤90㎡,大户(4人以上)≤110㎡。秀洲区:人均用地≤0.55亩,小户≤90㎡,大户≤110㎡。
- 建筑面积:未明确限额,但禁止地下室。
- 建筑高度:南湖区:檐口≤11米,总高≤14米。秀洲区:檐口≤12米,总高≤14.5米。
- 层数与层高:层数≤3层,层高未明确。
5. 湖州市
- 宅基地面积:南浔区:耕地≤125㎡,其他土地≤140㎡。德清县:按虚拟人数分级,大户(4人)≤125㎡。
- 建筑面积:德清县公寓楼人均≤60㎡。
- 建筑高度:未明确具体数值,但要求≤3层。
- 层数与层高:层数≤3层,层高未明确。
6. 绍兴市
- 宅基地面积:柯桥区:联排小户(1-3人)≤80㎡,大户≤115㎡;使用荒地≤160㎡。
- 建筑面积:未明确限额,但需符合村庄规划。
- 建筑高度:檐口≤11米,总高未明确。
- 层数与层高:层数≤3层,架空层≥2.2米按1层计算。
7. 金华市
- 宅基地面积:婺城区:使用耕地大户(6人)≤125㎡,其他土地≤140㎡。金东区:人均投影≤30㎡,大户≤140㎡。
- 建筑面积:婺城区联建地下室≤3米(净高≤2.2米不计入面积)。
- 建筑高度:婺城区:檐口≤12米,总高≤14.5米;特殊区域可建4层(檐口≤13米)。
- 层数与层高:层数≤3层半(金东区),层高未明确。
8. 衢州市
- 宅基地面积:衢江区:使用耕地大户≤125㎡,其他土地≤140㎡。柯城区:零星建房大户≤135㎡。
- 建筑面积:柯城区大户≤390㎡。
- 建筑高度:檐口≤10米,总高≤12.2米(含坡屋顶)。
- 层数与层高:层数≤3层,层高未明确。
9. 舟山市
- 宅基地面积:岱山县:使用耕地大户≤125㎡,其他土地≤140㎡。
- 建筑面积:建筑占地≤宅基地80%(小户可放宽)。
- 建筑高度:檐口≤10.4米,总高≤3层。
- 层数与层高:层数≤3层,层高未明确;严禁下挖地下室。
10. 台州市
- 宅基地面积:椒江区:按间分配,大户(8人)≤3间(面积未明确)。临海市:大户(7人)≤125㎡,公寓房大户≤550㎡。
- 建筑面积:临海市公寓房按层数分级(高层大户≤550㎡)。
- 建筑高度:未明确具体数值,但要求≤3层。
- 层数与层高:层数≤3层,层高未明确。
11. 丽水市
- 宅基地面积:莲都区:6人及以上≤125㎡,公寓房人均≤160㎡。
- 建筑面积:公寓房大户≤160㎡。
- 建筑高度:未明确具体数值,但要求≤3层。
- 层数与层高:层数≤3层,层高未明确。
三、全省与地方标准对比
- 宅基地面积:省级标准为耕地≤125㎡/其他土地≤140㎡,各地普遍遵循,但杭州、宁波、温州按人口分级更细化,衢州、舟山对耕地保护更严格。
- 建筑高度:省级要求檐口≤10米,温州放宽至21米(5层),杭州钱塘区联排总高≤15.1米,其他地市普遍严控。
- 层数与层高:全省统一≤3层,但温州允许5层金华特殊区域可建4层;层高普遍要求≥3米(温州明确3-3.5米)。
- 联建政策杭州、金华鼓励联建并放宽面积,绍兴、台州限制联排户型。
四、翻建与扩建标准
- 翻建
原址改建不得超过原宅基地面积,杭州市萧山区允许按原证面积重建,最高≤140㎡;
绍兴柯桥区超面积需补办手续。
- 扩建
新增面积需合并计算,需重新审批;
宁波海曙区超面积部分不予确权。
五、超面积情形及处罚
- 历史超占(2014年3月前):可补办手续,超面积部分不予确权(宁波海曙区)。
- 新增违建(2014年3月后):一律拆除或整改,无法补办手续(衢州柯城区)。
- 处罚措施:限期拆除、罚款、暂停审批资格(《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六、其他补充
- 分户限制:子女结婚后可分户,但父母与子女宅基地合并计算(金华金东区)。
- 继承与转让:宅基地不可继承,房屋可继承但不得重建(《民法典》)。
七、政策依据
浙江省全省标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
杭州市
《杭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问题6明确
由于各地实际情况各不相同,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明确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屋檐高度、围墙设置、配套基础设施等要求。
《杭州市萧山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萧政办发〔2018〕143号
《余杭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余政办〔2024〕22号
《杭州市钱塘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杭州市临平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宁波市
《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海曙区、鄞州区政策一致《宁波市海曙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意见(试行)》《鄞州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意见》
温州市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温政办〔2024〕62号
嘉兴市
南湖区《南湖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秀洲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湖州市
《湖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试行)》
《湖州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省级标准,下放权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标准
《南浔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德清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绍兴市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绍兴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整市试点实施方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23〕14号
《柯桥区农村个人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金华市
《金华市婺城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
《金东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东阳市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办法》东农〔2025〕2号
衢州市
《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衢州市衢江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试行)》衢江区政发〔2023〕22号
《衢州市柯城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舟山市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宅基地使用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舟山市渔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岱山县渔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台州市
《椒江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政策暂行办法》椒政办发〔2016〕115号
《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椒政办发〔2011〕59号
该办法的面积标准和放宽面积标准缺失
《临海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丽水市
《莲都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莲政发〔2023〕22号
阿宇提醒:本文根据公开政策整理,仅供学习参考,实际执行中可能存在动态调整,具体执行以地方最新规定为准,建议咨询属地农业农村或自然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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