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泗洪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校 | 刘婉儿 审核 | 陈宁 马响响
案例
魏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羊毛”薅不得!网购后“仅退款”≠不退货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5日,陈某在魏某的某平台店铺下单,购买一本字典,交易金额为8.58元。魏某于当日发货,陈某于1月26日18:41分确认收货。同日19:07分,陈某在平台以商品破损或污渍为由,发起“仅退款”操作,后退款成功8.58元。退款成功后,卖家要求陈某将字典退回,陈某已读该条消息后将卖家店铺拉黑。卖家认为陈某恶意点击“仅退款”,故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损失合计588.58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仅退款”系电商平台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售后机制。本案中,魏某与陈某之间建立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魏某已向陈某发货,陈某应支付货款。陈某收到案涉商品后,以商品破损或污渍为由,发起“仅退款”操作,并最终退款成功,应认定双方已解除买卖合同,需相互返还。消费者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商品存在与描述不符的问题时,申请“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不符合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且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违反诚信原则。经调解,陈某同意支付卖家各项损失175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交易都必须遵守规则。现实生活中利用“仅退款”平台规则“薅羊毛”的案例屡见不鲜,此举不仅损害商家的利益,更破坏良好的市场秩序。网购时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退货退款方式,切勿抱着贪小便宜的心态,利用“仅退款”规则漏洞来“薅羊毛”。同时,作为商家一方面要诚实守法经营,在平台上提供货真价实的商品,另一方面也要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针对利用“仅退款”规则“钻空子”的消费者,商家亦应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有消费者、商家共同遵守诚信交易原则,才能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打造良好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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