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期间,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和赣州市消保委组织开展了公开征集消费领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活动,活动共征集合同格式条款三十六条,涵盖网络交易、校外培训、住房租赁、装饰装修、餐饮服务、摄影服务等行业。现将不公平、不合理合同格式条款予以公布,供公众识别和防范。
一、单方免责类条款
条款示例
“本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概不负责。”
“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导致服务中断,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侵权点
- 排除消费者退货、更换、修理等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 经营者单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点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货;因经营者过错导致服务中断,消费者可主张赔偿。
二、强制捆绑类条款
条款示例
“购买本产品必须接受附加服务(如安装费、保险费)。”
“套餐内服务不可单独取消,否则需支付违约金。”
侵权点
- 强制捆绑交易,侵犯消费者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 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点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明确禁止强制搭售行为。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捆绑销售。
三、解释权垄断类条款
条款示例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会员规则以本公司内部解释为准。”
侵权点
- 排除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十条);
- 单方扩大经营者权利(《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
点评意见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此类条款属于“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整改并处罚款。
四、个人信息滥用类条款
条款示例
“用户需授权本公司无限制使用其个人信息(包括向第三方共享)。”
“注册即视为同意接收营销短信、电话。”
侵权点
- 超范围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四条);
- 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自主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二十四)。
点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得以消费者拒绝授权为由拒绝提供服务(非必要场景)。消费者有权撤回同意,经营者需明确告知信息用途。
五、单方变更权条款
条款示例
“本公司有权随时修改协议内容,修改后无需另行通知。”
“会员权益以最新版本规则为准,旧条款自动失效。”
侵权点
- 单方变更合同核心内容,侵犯消费者公平协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 未履行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
点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合同核心条款(如价格、服务内容)变更需经消费者同意,否则变更无效。
六、预付消费类霸王条款
条款示例
“预付卡过期作废,余额不退。”
“课程费用一次性支付,中途退费需扣除50%违约金。”
侵权点
- 剥夺消费者解除合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 违约金比例显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点评意见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预付卡过期后应提供激活或退费服务。违约金不得高于实际损失,否则可申请调整。
七、免责告知类无效条款
条款示例
“贵重物品自行保管,丢失概不负责。”
“本场所已尽提示义务,意外伤害自行承担。”
侵权点
- 免除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点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需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因管理疏漏导致消费者财产或人身损害,经营者需赔偿。
市场监管部门温馨提示: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过程中,遭遇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时,要保留好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市场监管部门将第一时间进行处置。
来源:赣州市场监管
版面编辑:刘 芳
责任编辑:张自波
值班主任:杨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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