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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爆无小事 民安重泰山
涉枪、涉爆违法犯罪
严重威胁社会治安稳定
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具有高度危险性
属于我国严格管制的违禁物品
法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
非法持有、制造、买卖、出租、出借枪支
但仍有人置法律于不顾
以身试险
最终深陷囹圄 悔不当初
非法制造枪支案
近日
名山区公安分局车岭派出所破获1起非法制造枪支案
抓获犯罪嫌疑人牟某(男,38岁)
查获改装射钉枪1支
底火、钢珠若干
经查
2014年3—4月
犯罪嫌疑人牟某从淘宝网上购买
射钉枪、钢管等物
使用电焊机、砂轮等工具
非法焊接改装成枪支使用
目前
犯罪嫌疑人牟某
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非法持有枪支案
2月16日
红星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
“马岭镇某村村民刘某某(男,62岁)有枪”
接警后
民警迅速赶往刘某某家
并在其家中查获
冰冻的疑似松鼠野生动物6只
在其家附近一茶地内查获
疑似刘某某所持有枪支一支
经刘某某供述
其持有的改装枪支用于打猎
经鉴定
刘某某持有的非制式枪支
具有杀伤力
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目前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
已被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制造并持有枪支
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和社会隐患
切勿存在侥幸心理
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警方将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全面清除辖区内枪爆隐患
守护群众平安
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
如果发现有人制造、贩卖或者持有枪支
请立即拨打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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