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8日,湖南省湘潭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雨湖区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陈宇星等人的湘潭市人大代表职务。
按照相关规定,他们的湘潭市人大代表资格终止。同时,陈宇星的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兼)职务相应撤销。
公开报道显示:陈宇星,无党派人士,曾任湘潭恒荣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湘潭市天星水务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还是湘潭市青年企业家商会监事长。
一、罢免、撤职、免职和辞职的概念
罢免,即罢免职务,是指以提出罢免案的形式免去有关人员所担任的国家机关领导职务。
撤职,即撤销职务,是指解除由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人员的职务,是对有违法违纪或严重错误行为的国家机关人员处置方式。
免职,即免去职务,是人大常委会对由它任命和决定任命的有关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去职的方式。
辞职,即辞去现任职务,是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人员,本人主动提出辞去自己所担任的职务。
二、罢免、撤职、免职和辞职的区别
一是法律依据不同。罢免依据宪法第63条、第77条、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第104条、组织法第26条、第38条笫2款、第44条第13款、代表法第15条、第44条之规定,选举法第九章第44条、45条、46条、47条、48条专门规定选民或选举单位都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并对罢免案提出人数、程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撤职依据组织法第44条第12款之规定,监督法第八章撤职案审议决定专章,对各级人常委会撤职案审议决定作出明确规定;免职依据组织法第44条第9项、第10项、第11项条款,对免职案提请、免职对象、程序等方面都作出明确规定;辞职依据组织法第27条、第41条笫3款和选举法第49条、50条之规定。
二是实施的主体不同。罢免、辞职的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人员和原选举单位、选区选民以及各级人大代表。接受辞职的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免职、撤职的主体仅限于人大常委会。
三是适用的对象不同。辞职和接受辞职的对象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构主要组成人员,包括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级人大代表;罢免、撤职的对象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构主要组成人员,包括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一委两院”的正副职以及组成部门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免职的对象是地方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不包括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的正职。
四是适用的情形不同。辞职和接受辞职一般出于正常和非正常两种原因,正常原因包括工作调动、离退休、健康不佳等;非正常原因包括违法失职、过失责任、政绩不佳等。辞职分主动辞职和被迫辞职两种。免职是指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因正常工作变动或因轻微违规违纪需要停止职务的,由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给予表决通过,免职一般适用于两种情况,一种是正常离职;另一种是因为渎职、不称职等过错离职。而罢免则是相对于人代会选举而言的一种免职方式。罢免权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若被选出的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有渎职、违法行为,需免去其职务的,由选举他的选区或国家权力机关依法给予罢免。撤职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违纪,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时,由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撤销职务。撤职是一种行政处分,是一种惩处行为。
五是启动的程序不同。接受辞职应由辞职人书面提出辞职请求,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交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或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报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免职、撤职、罢免一般应根据有权提请人的要求,由“一府一委两院”提出相关议案(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免职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启动相关程序,决定免除相关人员担任的职务。
三、罢免、撤职、免职和辞职的适用范围
罢免、撤职、免职和辞职,是宪法法律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四种去职方式,这四种去职方式的的情形不同,适用对象和范围不同。
罢免是相对于人代会选举而言的一种免职方式。罢免权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由选举他的选区或国家权力机关依法给予罢免。罢免一般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违犯党纪国法,情节严重;二是有渎职、违法犯罪行为,触犯刑律,民愤较大。
免职是指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因正常工作变动或因轻微违规违纪需要停止职务的,由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给予表决通过。
撤职是一种行政处分,是一种惩处行为,它具有明显的监督性质。撤职只适用那些违法失职或有严重错误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免职一般适用于两种情况,一种是正常离职;另一种是因为渎职、不称职等过错离职。
辞职和接受辞职一般出于正常和非正常两种原因,正常原因包括工作调动、离退休、健康不佳等;非正常原因包括违法失职、过失责任、政绩不佳等。辞职分主动辞职和被迫辞职两种。
来源:湘潭人大公告,陕西人大网,作者:张天科。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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