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景宁畲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医疗机构B超科“医生”无证上岗。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B超科仅一名“医生”刘某在岗,刘某未能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纸质超声诊断报告单、刘某从事超声医学影像诊断的所有电子记录、排班表等。当日对该医疗机构涉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同时对刘某涉嫌非医师行医的行为予以另案处理。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该医疗机构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刘某从事超声医学影像诊断并出具超声诊断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该医疗机构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刘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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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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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延伸
如何区分卫生技术人员和非卫生技术人员?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非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未取得相关任职资格(资质或职称)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技术活动的人员。
需特别注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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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同时也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通过本案的以案释法,希望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做到学法知法守法,严格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规范执业行为。
来源 :浙江卫生监督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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