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虚增营收超百亿遭证监会重罚,面临退市风险
2024年3月16日东方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此前在2024年6月21日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因此投资者可申请民事赔偿。
据悉,东方集团为了市场占有率,满足融资需求以及考核等目的,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等方式,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虚增营业收入,导致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至2023年分别虚增营收39亿、49亿、65亿、8.2亿,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25.20%、32.05%、50.44%、13.56%。
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张宏伟、董事长、总裁孙明涛、财务总裁党荣毅、是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康文杰、副总裁戴胜利、张惠泉、监事会主席吕廷福、监事刘艳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证监会对公司及以上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共计3900万元罚款。由于张宏伟、孙明涛、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证监会还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及党荣毅违法情节严重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5.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若后续经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触及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中止上市。
公司股票也于2025年3月17日起停牌,3月18日复牌并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为“*ST东方”。
同日,公司还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触及重大违法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进行风险提示,以及披露相关情况进展。
另外,2025年3月14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0.92/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可能被终止上市交易。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于婷婷律师表示,在2021年4月30日—2024年6月21日期间买入且亏损,并在2024年6月21日收盘时仍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申请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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