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宏润集团悬赏1000万元征集比西安市中级法院张熠法官“更黑”判决事件,在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
接着,一篇发布于“中国法制网”(疑似非法新闻网站)的《陕西西安:悬赏公告背后的真实隐情》文章,公然为张熠法官洗地。
有意思的是,该洗地文章除了恶意诽谤宏润集团董事长胡绪峰之外,还曝出六年前因机构改革已不复存在“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竟然重出江湖用已作废公章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了宏润地产开发且已出售的446套商品房。
已不复存在的行政机构突然重出江湖开罚单,西安国土局此举被群众戏称是“闹鬼”。
446套商品房突然被国土资源局罚没
2010年前后,西安市灞桥区的老刘等446名购房户与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由宏润地产开发的穆将王城改项目当中的国际幸福城DK8商品房,并缴纳了全部购房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宏润地产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将会买受人使用。但合同签订后,宏润地产迟迟不予交房。
2019年12月27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突然作出“市国土发【2019】6-5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上述地块上已建成的2栋商品房及其他设施一并给没收了。
该决定书称:
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局于2019年12月20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现场勘查,该宗地占地位于红旗街道穆将王村(咸宁东路与半引路十字东北角),东临:延河社区;南临:咸宁东路;西临:半引路;北临:一景苑小区。2008年3月,你单位在该宗地内占地:11542.6平方米建设住宅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
经查灞桥区(2006-202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宗地为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查红旗街办2007年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宗地地类为城市用地。
我局已于2019年12月2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已表示清楚处罚内容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非法占地上建设的住宅楼2栋及其他设施。
2.对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建设占地面积11541.6平方米(折合17.3亩)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115416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别提醒: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落款日期为“2019年12月27日”。但《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表明,早在该决定书作出的四日前——即2019年12月23日,送达人员就已对该处罚决定书进行了送达,受送达人是“陈涛”。送达在前,作出处罚决定书在后,严肃的行政执法竟然出现时间倒置。
疑似恶意串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为什么是陈涛代表宏润地产接收处罚决定书?
根据此前中国商报、经济观察报等媒体报道,早在2011年,持有宏润地产95%股权的大股东宏润集团,身陷西安以李彬为首的“套路贷”团伙,随后宏润集团以其在宏润地产持有的18%股权作质押,向西安中厦投资有限公司借款8000万元。2011年8月5日,中厦公司伪造宏润地产法定代表人胡绪峰签名,前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即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此前媒体报道,李彬“套路贷”团伙的主要成员有竺尧江、王坚、陈涛、牛敏等人,团伙注册和控制的公司有:西安中厦投资有限公司、中贵股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佳馨源实业有限公司等。
2012年1月11日,团伙成员王坚再引诱宏润集团向他借款600万元,并让宏润集团以其在宏润地产持有的75%股权作质押担保,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接着,王坚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由,将宏润地产的工商营业执照骗走,宏润地产就此被名义股东中厦公司、王坚等李彬团伙成员控制,宏润地产的公章、法人私章则由中贵信托财务总监、陕西佳馨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敏掌管,而陈涛代表宏润地产接收处罚决定书时,正是中厦公司的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
此后,因中厦公司、王坚等人以宏润地产股东名义在社会上活动,由此引发一系列股权纠纷,从而导致国际幸福城446套商品房无法竣工验收,更无法向广大购房者交付。
期间,李彬团伙成员牛敏利用掌管宏润地产公章和法人私章的便利,一方面代表宏润地产、另一方面则代表佳馨源实业,通过左手与右手签订合同的方式,将穆将王城改项目的开发权益无偿转移至该团伙控制的空壳公司——佳馨源实业名下。
同时,佳馨源实业还以穆将王城改项目的200亩未开发土地作担保,向灞桥区政府借款1.5亿元。
2019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再171号判决确认:王坚不是宏润地产的股东,其与宏润地产只是股权让与担保关系,依法不享有股东权利,也不需要承担股东义务。
但即使最高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王坚等人仍然对抗法律,故意不将宏润地产的实际控制权交还宏润集团,他们继续把控宏润地产,所以才出现李彬团伙成员陈涛代表宏润地产签收西安市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形。
为什么陈涛无条件积极配合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对宏润地产进行处罚呢?据宏润集团董事长胡绪峰介绍,这实际是李彬团伙与相关部门恶意串通的结果。因为他们内部已事先约定,国土局在没收宏润地产已建成的2栋446套商品房后,必将交由李彬团伙控制的空壳公司处理,因此该团伙才是行政处罚的最大受益者。
为什么被没收的2栋商品房要转交李彬团伙处理?这是缘于灞桥区政府出借1.5亿财政资金给李彬团伙,因李彬团伙无法偿还财政资金,相关领导干部害怕被追责,才想出滥用职权没收宏润地产已建成的商品房,将其转交李彬团伙控制的佳馨源实业,寄予厚望让佳馨源实业通过销售该商品房回款用于偿还财政借款。
于是乎,在西安市国土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陈涛就代表宏润地产主动放弃听证;在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主动放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一切正当权利,目的是让处罚决定书早日生效,将该2栋商品房据为己有。
在该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不到三个月的2020年3月20日,被处罚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尚未届满之时(行政诉讼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至2020年6月27日届满),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灞桥分局就迫不及待地作出《非法财物移交书》,将决定没收的两栋商品房移交灞桥区财政局处理。当日,灞桥区财政局复函称“已收悉,我局将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处置”。
同日,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灞桥分局还向宏润地产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缴纳“非法占地”罚款115416元。代表宏润地产签收该决定书的陈涛,于当天立即缴纳了所有罚款。
2020年3月23日,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灞桥分局作出《结案呈批表》,对上述行政处罚予以结案,该局尚建勇副局长作为负责人在结案呈报表上签字。
针对西安市国土局没收的2栋共计446套商品房,灞桥区财政局称“将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处置”,那结果又是什么情况呢?
灞桥区财政局接收上述446套商品房后,立即转交红旗街道办处理,而表面上是街道办在接手商品房,实际则是街道办在未经评估作价、未经公开招投标等合法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将该商品房交由李彬团伙控制的佳馨源实业处置。
加上2014年11月27日李彬团伙通过左右手互签的、将原本属于宏润地产主导开发的“穆将王城改项目”权益,全部无偿转移到佳馨源实业名下的协议。最终让佳馨源实业在不花一分钱的情况下,完全拿下整个“穆将王城改项目”。李彬团伙不仅实现了“空手套白狼”,而且还借鸡生蛋般地以属于宏润地产的200亩未开发土地作担保,向灞桥区政府借到了1.5亿元财政资金。
而事实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主体是有问题的。
根据2014年11月27日由李彬团伙操纵的协议,整个“穆将王城改项目”的开发权益从形式上已转移到了佳馨源实业名下。而国际幸福城DK8商品房仅仅是穆将王城改项目的一部分,按协议约定也当属佳馨源实业。
但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行政处罚时,却不以佳馨源实业作为被处罚主体,而仍然是宏润地产。如此张冠李戴,不仅是相关人员心虚的表现,更是让恶意串通一览无遗。
已作废十个月公章重出江湖开罚单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的“市国土发【2019】6-5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落款加盖的公章却是“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专用章”,竟然少了一个“西”字。
更为离谱的是,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早在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十个月前,就已不复存在。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安市林业局)官方网站显示,2019年2月1日,根据《西安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立,不再保留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规划局。
也就是说,自2019年2月1日起,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个在十个月前就已不复存在的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怎么还能重出江湖对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真是活见鬼!
同时,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的“市资源告字(2022)第0001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显示:2019年2月2日,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启用印鉴的通知,根据工作安排,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鉴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印鉴、西安市规划局印鉴继续使用至2019年3月1日废止。
以此说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的公章,于2019年3月1日就已作废。而其在作废267天后,仍出现在行政处罚文件上,又该如何解释?
针对该问题,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其根据机构改革工作实际,发文允许“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专用章”使用至2020年4月9日。因此该决定书并未违法,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效力。
那么,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辩解能够站得住脚吗?
首先,如果作出该处罚决定的确是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真实意思,那么该局为什么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何必多此一举?
其次,案例(2021)辽06行终33号行政判决书显示:2017年8月15日,某市自然资源局接到举报,对潘某非法采砂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认定潘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中挖砂的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的行为,并于2019年5月16日向潘某作出丹国土资罚〔2018〕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一款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一款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1745.2元人民币;2.罚款人民币35872.6元,并在处罚决定书上加盖了某市国土资源局印章。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无效。”处罚法定原则是最基本的行政处罚原则,要求行政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法定主体行使处罚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或者滥用权利。有权作出上述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为自然资源局,如疏忽大意仍然加盖国土资源局公章,属行政处罚作出主体错误。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合本案,在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2019年12月27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因机构改革已不复存在,其职能已由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使。根据处罚法定原则,对非法占地的行政执法和处罚,属于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职权范围,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才是该行政处罚的主体,而非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原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行使了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行政处罚职能,当属无效。
此外,《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第十五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
而在2019年12月27日之时,行使土地监督执法职能的是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加盖的公章依法依规均应是法定的“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而非“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专用章”,该执法专用章,不能因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擅自发文就能行使行政处罚职能。更何况,该处罚决定书上的公章,还少了一个“西”字?
再说了,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早已被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替代,但该处罚决定书的函头名称仍然是“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文件”,难道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挂牌成立十个月后,连一份函头文件纸都舍不得打印?这实在有点说不过去。
总之,十个月前就已不复存在的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重出江湖用缺少一个“西”字的残缺公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只有“闹鬼”之说才能解释得过去。
宏润集团和胡绪峰的遭遇,可谓扑朔迷离。其悬赏千万的背后,究竟还有多少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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