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县各用人单位:
为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稳定,在第115个“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充分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条款;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二、依法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用人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避免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不适宜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重点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全面构建尊重和关爱女性劳动者的职场环境。
三、依法完善用工管理相关制度。女职工人数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女职工生理特点和实际需求,按照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场所和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保障女职工在特殊生理时期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合理调整女职工生育离岗享受法定产假情况下的劳动定额或绩效考核办法。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安排女职工在原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应当与女职工协商解决。
镇平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3月4日
来源: 镇平县总工会民主管理部
审核:杨旸 校对:王远 编辑:李树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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