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受伤的时候,往往觉得自己受伤程度很轻,达不到伤残等级,便觉得不需要做司法鉴定。且由于缺少对三期鉴定的正确认识,忽略了三期鉴定这一项,从而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
其实,虽达不到伤残等级,也可以有三期鉴定。因为没有构成伤残等级不等于不需要误工、护理、营养的时间。
那么什么是三期鉴定呢?三期鉴定也叫三期评定,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经常涉及到的一个问题,由于它是属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里的一个专业知识,很多人对它不是十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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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鉴定的含义
三期鉴定是指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的鉴定。
误工期
(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营养期
(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护理期
(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有了鉴定机构出具的“三期鉴定”结论,受害人就可以据此提出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损失赔偿。
因此三期鉴定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所参照的赔偿标准之一。
当然若能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则无需做三期鉴定。
在法律实务中如果侵害人对医生的病假单提出异议的,法院通常会要求通过三期鉴定来确定最后的赔偿标准。
在对三期鉴定有个初步了解的基础上,那么三期鉴定的评定原则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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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鉴定的评定规则
评定原则是指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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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鉴定的申请
申请三期鉴定的,一般是在伤情比较稳定的情况下提出。
受害人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应当同时提出“三期鉴定”的申请,即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司法鉴定,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节省费用。
三期必须同时鉴定,不得分开再进行。达不到伤残等级,也可以有三期鉴定。因为没有伤残不等于不需要误工、护理、营养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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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鉴定的费用
三期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先垫付,最后由责任方出(按责任比例承担)。
三期鉴定是根据病历、出院小结等医疗资料做出的,所以在医疗期间一定注意收集保管好这些材料。同时受害人也应提醒医生在这些医疗资料上如实填写具体的病情。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受害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应根据治疗医院或法医的意见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而确定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是计算护理费、营养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数额重要的参考依据。受害人在受到人身伤害后在医院的医疗期和出院后的康复期均可计算为误工期,以此计算误工费;住院期间或康复期间需要护理的,还需计算护理人员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因此在一些受害人伤情较重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申请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即三期鉴定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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