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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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因为各种原因,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没有申请调取证据或申请鉴定。
那么,在再审审查阶段,申请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吗?
最高院在《刘某、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高院认为,
刘树水申请再审时提交了广西标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书,但没有说明结算的委托单位、结算资料是否经过当事人质证与认可,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刘树水申请再审时提出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在再审审查阶段,申请人申请司法鉴定不予支持,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申请鉴定、勘验,以及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是当事人在一审、二审诉讼程序中的权利,目的是对于其不能举证的事实,通过鉴定、勘验予以证明。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放弃了该项权利,则应自行承担证明不能的不利后果,其申请再审时再提出鉴定、勘验的请求的,不应予以准许。
第二,再审审查阶段的功能是审查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再审申请人应当承担证明再审事由成立的责任,当事人欲通过申请鉴定、勘验或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判的,应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或者向作出原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申请重新鉴定、勘验,由人民法院判断是否符合法定再审事由。在再审审查程序中,不应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以证明生效判决、裁定存在再审事由,否则将不利于已为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
周军律师提醒,如果希望通过申请鉴定确定新证据提起再审,通常在再审审查阶段法院将不予支持。因此,申请再审应依据其他法定事由,通过再审审查进入审理阶段,再依法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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