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郑文灼 黄宇昕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经营者对此大多有较为充分的认识,但使用近似商标这一“搭便车”“蹭名牌”的行为,是否也构成商标侵权呢?近日,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鸿星而克”与“鸿星尔克”之间的侵害商标权纠纷。
据悉,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星尔克公司)注册取得了“鸿星尔克”相关商标。经长期使用、推广,上述商标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然而,冯某某在开设的网店中,所售的24件商品名称使用了“鸿星而克”字样,各商品售价在58-78元不等,总销量400余件。
鸿星尔克公司发现该情况后,为取证在冯某某网店购买“鸿星而克真皮女鞋运动鞋女2022冬季新款轻便跑步鞋休闲鞋老爹鞋”一双,收货后确认该商品并非自家生产,遂以侵害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冯某某赔偿2万元。
延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某未经鸿星尔克公司许可,在所售卖的商品名称上使用了“鸿星而克”四字,与“鸿星尔克”商标仅一字之差,且读音基本相同,可以认定构成商标近似。
同时,冯某某所售商品与“鸿星尔克”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相同,但并非鸿星尔克公司生产,根据商品评价,可以认定已造成部分消费者混淆。综上,法院认定冯某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由于鸿星尔克公司因该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冯某某因侵权所获得的实际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延平法院遂依照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冯某某侵权行为的性质、售卖商品的价值、数量、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以及鸿星尔克公司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冯某某应赔偿鸿星尔克公司15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