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美清与被执行人何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坤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3)桂0903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陈美清的申请,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何坤,女,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成均镇甘冲村石井31号,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760710****。执行案号:(2024)桂0903执581号。
未履行债务:
(2023)桂0903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何坤赔偿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5475.5元给原告陈美清;
二、被告何坤负担案件受理费144元、申请执行费167元。
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执行该财产所分到的执行款的10%比例奖励举报人(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举报线索)。
悬赏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被执行人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人:李法官
举报电话:0775-3238375
特此公告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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