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的《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发布,198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发布并实施。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并发布,1999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发布并实施;2019年8月26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亮点一
关于土地征收程序,新法与旧法有明显不同。
新法将原来先征地后公告改为先公告后征地,并增加了对补偿方案的听证程序。具体来说就是新法第47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总之一句话,就是进一步强化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强调在征地报批以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亮点二
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即新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搬迁安置工程建设的需要。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由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开发建设的需要。
概括起来就是: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成片开发建设。
亮点三
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不通过国家征收直接入市。
新法规定,在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并签订书面合同。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或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不含住宅)。
2、依法登记。
3、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此次修改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是重大的制度创新,也是本次修改的最大亮点。
亮点四
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入法。
土地督察制度旨在解决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地方政府违法高发多发的问题。从2006年开始,国务院就决定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督察。
在充分总结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实施成效的基础上,新《土地管理法》在总则中增加第五条,对土地督察制度作出规定: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以此为标志,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成为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
亮点五
新增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此次修改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在符合一定原则下退出宅基地。其原则是:
1、自愿原则。政府不能强迫任何村民退出宅基地。
2、有偿退出。即农民退出宅基地应有合理的补偿,但具体的补偿标准尚未明确。
该修改旨在通过其他途径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缓解农村地少人多的紧张现状。同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土地管理法》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依法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腾退出的宅基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回购,主要用于满足本集体内部的宅基地再分配,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利用。
亮点六
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过去是以土地征收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新法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
另外,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项基础上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修改土地管理法,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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