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烟草属于专卖专营商品,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经营罪。在这类犯罪案件中,常常涉及主犯与从犯的认定及量刑问题。本文将从律师角度出发,深入探讨非法经营烟草从犯的相关法律问题,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一、非法经营烟草罪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就属于上述第一项中未经许可经营专营物品的情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
二、从犯的认定标准
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非法经营烟草案件中的从犯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 参与程度:从犯参与非法经营活动的深度和广度相对主犯较浅。例如,只是偶尔协助搬运烟草货物,而非全程参与策划、组织和主要的经营活动。
- 作用大小:在整个非法经营烟草的运作流程中,从犯所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比如为非法经营提供仓库用于储存烟草,但不参与销售环节的核心决策。
- 获利情况:从犯通常获利较少,其收益往往是基于主犯的分配,且获利金额远低于主犯。
三、从犯的量刑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非法经营烟草案件中,对从犯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其在犯罪中的具体情节、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般来说,从犯的量刑会明显低于主犯,但具体的从轻、减轻幅度,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
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
张某、李某等人共同非法经营烟草。张某负责联系货源、销售渠道等核心业务,李某则主要负责按照张某的指示,在仓库中对烟草进行简单的分拣和搬运工作。在整个非法经营活动中,非法经营数额达到 10 万元。案发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最终,主犯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二
王某、赵某等多人共同从事非法经营烟草业务。王某负责组织整个非法经营活动,把控各个关键环节。赵某受王某雇佣,主要负责驾驶车辆运输烟草,获取固定的报酬。此次非法经营活动中,非法经营数额高达 30 万元。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为主犯,赵某为从犯。鉴于赵某在犯罪中的辅助作用以及其自身的认罪悔罪态度,法院对赵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而主犯王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非法经营烟草案件中,从犯虽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与主犯不同,在量刑上会有明显的区别,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从犯从轻、减轻处罚。
五、律师建议
对于涉嫌非法经营烟草从犯的当事人,在面对法律指控时,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争取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同时,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律师可以通过查阅案件卷宗、会见当事人等方式,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为当事人进行有效的辩护,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社会公众而言,要充分认识到非法经营烟草的法律后果,切勿为了一时的利益而触犯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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