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日结工、周结工能否主张劳动关系?
「法律解答」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结算形式多种多样,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月薪制、年薪制。其中,月薪制是最普遍的一种形式,即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年薪制的约定,也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以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
可见,法律并不否定实践中双方对于工资结算形式的约定。
故而判断提供劳动一方与接受劳动一方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并不以工资的结算时间和形式作为标准。
因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并没有对此等情形予以明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可见,对于这部分的举证责任劳动者需要证明从事了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事项。故而,用人单位无法在结算方式上予以抗辩认为双方存在了劳务关系、雇佣关系。
故而,判断日结工、周结工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仍需要依据劳动关系的从属性中予以判断,即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以及人身从属性。
说得通俗点,劳动者有没有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是否需要遵守规章制度、是否需要考勤、是否具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固定的工作安排、双方是否具有达成长期、持续、稳定的工作内容等等。
原告于2022年3月5日入职被告处,工资约240元/天,工作时间是约每晚9点至次日7点。打卡记录显示被告2022年3月5日至2022年3月8日期间共有3次上下班打卡记录,工资发放截屏显示被告工资日结,2022年3月5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被告领取工资700元。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内容,可见被告为原告工作,在工作中受原告管理,工资由原告发放等事实清楚,双方符合劳动关系建立要件,原、被告之间存有劳动关系。
参考案例:(2023)沪0113民初900号(为体现争议焦点,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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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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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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