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与朋友聊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要求,正好《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浙应急〔2024〕160号)于2025年1月1日实施,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类型有了新变化,借此机会以江苏、浙江两省地方要求为例,梳理一下相关部门规章要求,留存个人自用,大家也可以了解一下!
总的来说以应急管理部“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为基础,以各地方部门规章细化要求为依据,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取证工作,做到合法合规、安全生产!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2、《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2〕11号)(2024年已更新)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具体包括生产的最终产品(含副产)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充装(分装)危险化学品且以充装(分装)单位名义生产销售的企业、下属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单位)且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的资产管理型(集团)企业。
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浙应急〔2024〕160号)
一、总则
(一)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具体包括生产的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4、《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13〕119号)(2017年已更新)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以下统称为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化学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在购买的危险化学品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后销售或使用;
(二)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对外销售,仅为本企业非化工类生产装置配套,参与的下一个生产过程不是化学反应过程;
(三)在溶解、萃取等物理过程中作为溶剂的危险化学品,仅在生产装置循环使用且没有参与化学反应(以低浓度化学品提纯生产高浓度危险化学品的加工过程除外);
(四)以“现场供气”模式生产空气化工产品;
(五)生产中直接放空的气体为危险化学品。
5、《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规〔2017〕1号)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以下统称为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化学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产品品名虽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产品标准;
(二)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在购买的危险化学品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后销售或使用;
(三)非化工类其他工贸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仅为本企业非化工类生产装置配套,参与的下一个生产过程不是化学反应过程;
(四)在溶解、萃取等物理过程中作为溶剂的危险化学品,仅在生产装置循环使用且没有参与化学反应(以低浓度化学品提纯生产高浓度危险化学品的加工过程除外);
(五)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但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828类项除外);
(六)以“现场供气”模式生产空气化工产品;
(七)生产中直接放空的危险化学品。
6、《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
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化学品是指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的产品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化学品除外)。
二、工业产品的CAS号与《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CAS号相同时(不论其中文名称是否一致),即可认为是同一危险化学品。
三、企业将《目录》中同一品名的危险化学品在改变物质状态后进行销售的,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 60 ℃ 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
(个人注:应急管理部等多家部门公告2022年第8号,已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
五、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可视其为危险化学品并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时,应注明混合物的商品名称及其主要成分含量。
六、对于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小于70%的混合物或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生产或进口企业应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但不需要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手续。
七、化学品只要满足《目录》中序号第2828项闪点判定标准即属于第2828项危险化学品。为方便查阅,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中列举部分品名。其列举的涂料、油漆产品以成膜物为基础确定。例如,条目“酚醛树脂漆(涂料)”,是指以酚醛树脂、改性酚醛树脂等为成膜物的各种油漆涂料。各油漆涂料对应的成膜物详见国家标准《涂料产品分类和命名》(GB/T 2705-2003)。胶粘剂以粘料为基础确定。例如,条目“酚醛树脂类胶粘剂”,是指以酚醛树脂、间苯二酚甲醛树脂等为粘料的各种胶粘剂。各胶粘剂对应的粘料详见国家标准《胶粘剂分类》(GB/T 13553-1996)。
八、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见附件)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判定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重要依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指南》中列出的各种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有针对性地指导企业按照其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九、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进口企业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列出的各种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按照《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GB 30000.2-2013~GB 30000.29-2013)及《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科学准确地确定本企业化学品的危险性说明、警示词、象形图和防范说明,编制或更新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等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做好化学品危害告知和信息传递工作。
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时,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十一、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有关规定,随着新化学品的不断出现、化学品危险性鉴别分类工作的深入开展,以及人们对化学品物理等危险性认识的提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0部门将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也将会适时对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进行补充和完善。
7、关于《目录》和《指南》的几点说明---摘自《危险化学品目录使用手册(2017年版)》
(1)《目录》中除混合物之外无含量说明的条目,是指该条目的工业产品或者纯度高于工业产品的化学品,用作农药用途时,是指其原药。《目录》所列化学品是指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的产品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化学品除外)。
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 (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可视其为危险化学品并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安全监管 部门在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时,应注明混合物的商品名称及其主要成分含量。对于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小于70%混合物或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生产或进口企业应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及 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 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但不需要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手续。
解释:这两段话说明了两种情况。首先,《目录》中没有标明浓度范围的化学品,是指工业产品或者说符合产品标准的产品。其次,含有列入《目录》的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混合物属于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
(2)工业产品的CAS号与《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CAS号相同时(不论其中文名称是否一致),即可认为是同一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除列明的条目外,无机盐类同时包括无水和含有结晶水的化合物。
解释:危险化学品在实际生产流通时,可能采用不同的商品名,用商品名判断是否属于列入《目录》存在困难,此时可考虑用CAS号来判断。无机盐类由于其不同的水合物CAS号不同,统一明确不同的水合物均属于列入《目录》。
举例说明,已知重铬酸钠(CAS:10588-01-9)列入《目录》,则二水合重铬酸钠(CAS:7789-12-0) 也属于列入《目录》。
(3)序号2828(“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是类属条目,《目录》中除列明的条目外,符合相应条件的,属于危险化学品。条目2828,闪点高于35℃ 但不超过60℃的液体如果在鉴别分类持续燃烧性试验中得到否定结果,不作为易燃液体管理。
化学品只要满足《目录》中序号第2828项闪点判定标准即属于第2828项危险化学品。为方便查阅“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中列举部分品名。其列举的涂料、油漆产品以成膜物为基础确定,例如,条目“酚醛树脂漆(涂料)”,是指以酚醛树脂、改性酚醛树脂等为成膜物的各种油漆涂料。各油漆涂料对应的成膜物详见国家标准《涂料产品分类和命名》(GB/T 2705)。胶粘剂以粘料为基础确定。例如,条目“酚醛树脂类胶粘剂”,是指以酚醛树脂、间苯二酚甲醛树脂等为粘料的各种胶粘剂。各胶粘剂对应的粘料详见国家标准《胶粘剂分类》(GB/T 13553)。
解释:条目2828包含如下两个条件,首先,该条目为含易燃溶剂的制品,即混合物;其次,满足如下两个要求,一是闭杯闪点≤60℃,二是可持续燃烧。
举例说明:新型燃料油是否属于列入《目录》? 答:闭杯闪点小于等于60℃的“新型燃料油”,满足《目录》 中序号第2828项危险化学品的判定标准,属于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告 2013年第3号)
需要的可应急部官网自行下载:https://www.mem.gov.cn/gk/gwgg/xgxywj/wxhxp_228/201302/W020171030616510228699.doc
4、《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2013年第9号)
需要的可应急部官网自行下载:
https://www.mem.gov.cn/gk/gwgg/xgxywj/wxhxp_228/201304/W020171030616513510962.doc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转自化工安全管理
愿国泰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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