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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鬼”刘立宪被判8年,案情重要细节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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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法院消息,12月24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刘立宪受贿案,对被告人刘立宪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刘立宪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2年,被告人刘立宪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局局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职工录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76万余元。2022年8月,刘立宪自动投案。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立宪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刘立宪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予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刘立宪(中)受审。图源:最高人民法院

刘立宪出生于1954年6月。法院披露他于2022年8月投案,一年后的2023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正式发布了他被查的消息。

2024年1月,刘立宪被通报开除党籍。经查,他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违规获取境外身份并长期隐瞒不报;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旅游活动安排;

无视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职工录用中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

清廉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长期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

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执纪违纪,执法犯法,严重损害纪检监察干部形象,把组织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处理、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来源丨最高人民法院、长安街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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