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饲养宠物狗成了很多家庭的选择,但与此同时,饲养人也必须认识到对犬只管理的重要性,尽力避免影响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寿西湖法庭就审理办结了一起因家犬没有栓绳,窜上马路导致的侵权纠纷案件。
2024年4月,原告张某骑电动车从路的东边往西行使,经过一路段时,被一只突然从北边巷子里窜出的黑狗撞倒在地,狗被压在电动车下,张某自己也倒地受伤,后救护车到场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经司法鉴定,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该黑狗为被告李某饲养。张某出院后就赔偿费用与李某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对饲养的狗撞伤自己产生的相关费用进行赔偿。但是李某辩称是张某自己骑电瓶车车速过快加之没有佩戴安全头盔才是导致摔伤严重的主要原因。
该案因系人与动物相撞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围,故未对该案件进行责任划分。法官在调查阶段,对双方各自陈述的案件事实有一定的疑虑,考虑到双方在赔偿数额上的分歧,以及被告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在充分了解事故发生时的道路周边环境、公安机关的接处警记录后,根据驾驶者的注意义务、养狗者的管理约束义务及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等因素,积极通过释法说理让双方当事人明晰各自责任,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承担各项赔偿费用共计38000元。
养狗虽自由,但饲养人必须尽到对狗狗的管理约束义务,同时,我们在驾驶电动车时,也要佩戴安全头盔,谨慎慢行,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
▌来源:寿县人民法院
▌编辑:龙震琳
▌审核:小红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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