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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姐姐,我找到工作了!可是我之前明明被作出不起诉决定了,为什么却开不出无犯罪记录证明呢?”电话里,曾经涉罪的小天(化名)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未检检察官蒋林说出困扰自己已久的事。
放下电话,蒋林立即联系当地公安,发现该地公安机关并未及时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根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经过监督,该地公安机关对小天的犯罪记录进行了封存管理。
美好的回忆
“检察官姐姐,我通过考核被录用啦!”电话那头的小天向检察官表达了自己的喜悦。
鸠江区检察院始终秉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各项诉讼权利,通过心理干预、观护教育等多种方式,把精准帮教贯穿办案始终,同时,积极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最大限度促进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弱化了未成年人的犯罪“标签”心理,另一方面也给有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平等享有与其他正常人一样的权利,真正达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同样,《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也规定了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的记录解封条件,包括未成年时期又犯新罪,发现漏罪(前罪、后罪刑罚相加超过五年),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情况,均应当解除封存。
第8016期
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审核丨任小玲
来源丨芜湖鸠江检察微信公众号
文字丨许寒楚
编辑丨李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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