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本罪中的“暴力”不包括所谓的“冷暴力”。暴力干涉恋爱的,不构成本罪。暴力干涉同性婚姻的,不构成本罪,但如果强迫他人组成同性婚姻,构成本罪。以杀害、伤害的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成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丈夫因不同意妻子与自己离婚而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可以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但不包括恋爱对象的自杀。
条文
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实务疑难问题
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是否包括所谓的“冷暴力”?
《刑法》分则中的暴力性犯罪有程度之分。本罪中的“暴力”,既不需要像抢劫罪那样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也不需要具有致人死伤的可能性,只要可能妨碍他人结婚与离婚自由,就可谓本罪中的“暴力”。单纯以暴力相威胁,没有实际使用暴力,以及暴力极为轻微,如打一耳光、踹两脚,都不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单纯的不理睬对方、不跟对方说话、跟对方“冷战”的所谓“冷暴力”,当然不属于本罪中的暴力,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暴力干涉恋爱的,是否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虽然恋爱通常是为了结婚,干涉恋爱,最终也会干涉到结婚,但恋爱自由毕竟不是婚姻自由。本罪中的婚姻自由,仅指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因此暴力干涉恋爱的,不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暴力干涉他人事实上的同性婚姻的,是否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因为我国《民法典》不承认所谓同性婚姻,所以暴力干涉同性婚姻的,不构成犯罪。不过,如果强迫他人组成同性婚姻,当然构成本罪。
4.以伤害、杀人的方式干涉婚姻自由的,如何处理?
以杀害、伤害的方式干涉婚姻自由的,成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
5.丈夫因不同意妻子与自己离婚而对妻子实施暴力的,是否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妻子有离婚自由,丈夫因不同意妻子与自己离婚而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可以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6.如何处理所谓“抢婚案”?
某些民族、地区的抢婚习俗,是结婚的一种方式,不能以本罪论处。因向女方求婚遭到拒绝,而纠集多人使用暴力将女方劫持或者绑架到自己家中,强迫女方与自己结婚的,应当以本罪论处;非法拘禁的,还构成非法拘禁罪;强行与女方同居的,另构成强奸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7.“致使被害人死亡”,是否包括被害人及恋爱对象的自杀?
“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在实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过程中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以及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杀身亡,不包括恋爱对象的自杀身亡。暴力行为本身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论处,而不能仅认定为本罪中的“致使被害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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