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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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的司法实践中,工程层层转包和分包的情况十分常见。农民工作为案涉工程中最末端的提供劳务人员,因承包、转包、分包等企业之间存在问题导致讨薪事件时有发生。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了农民工的工资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
那么,不是总承包单位,而是专业承包企业的,农民工是否可以向其主张工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指出“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认定该专业承包企业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在劳务合同纠纷中,实际提供劳务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情形下,农民工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主张劳务费,此规定有效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那么,哪种提供劳务者可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主张权利?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般应适用于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务合同纠纷。
在分包公司或包工头雇佣提供劳务人员时,如该人员系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且在涉案工程中为最末端的劳动者,那么可以认定其身份系农民工,可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主张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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