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东莞市信用信息双公示网页发布“岭自然资(执法)决字〔202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东莞市大岭山镇工程建设中心非法占地行为罚款2.7万余元。
文书号“岭自然资(执法)决字〔202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东莞市大岭山镇工程建设中心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国有土地建设停车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中“违法占用建设用地造成不良后果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要求东莞市大岭山镇工程建设中心限期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722.4平方米土地给东莞市大岭山镇人民政府;并对非法占用建设用地2722.4平方米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共计罚款27224元。(信息来源:东莞市信用信息双公示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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