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第一条的规定,构成组织卖淫罪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组织者对卖淫人员采用了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2)组织者具有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的行为;(3)卖淫人员达到三人以上。
“组织”这个行为的特征我们先不说,先着重说说人数的认定。
组织卖淫罪中卖淫人数的认定
首先,行为人同时控制或管理的卖淫人员至少三人以上,并非累计数量达到三人以上。也就是说,在同一时间段内管理、控制的卖淫人员达到三人以上,三人以上的卖淫人员必须同时出现在一个时间段。你脑海里面有没有出现一排“小美”出现在包厢供“客人”挑选的画面?就是那样!
其次,这里算的是卖淫女的数量而不是卖淫次数。也就是说,同一卖淫女多次交易仍只算作一人,控制一人的情况下不构成组织卖淫。
再次,卖淫行为是有衡量标准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会提出,手*淫、打*飞*机、胸*推等“接触式”性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对从事非“进入性”而是“接触式”卖淫行为的卖淫人员,不应计入组织卖淫犯罪的卖淫女数量。
综上,如果卖淫人员不满足同一时间达到三人以上条件,就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实践中一般会改换罪名,比如改容留介绍卖淫。
我们来看一个真实案例,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8-1-371-002
在这个案例中,二审判决认定组织卖淫人数不足三人,罪名由一审的组织卖淫罪改为二审的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期由一审的有期徒刑五年改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同时罚金也减半。
本案涉及组织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界定问题。被告人耿某娟在河南省泌阳县租房,招募卖淫女李某甲、杨某某、田某某、李某乙,并组织其在多个宾馆或租住公寓内进行卖淫活动,从中抽成牟利。根据耿某娟的供述及卖淫女的证言,结合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查明李某甲从事卖淫时间为2023年1月2日至2月22日,杨某某为3月18日至3月23日,田某某为3月25日至4月5日前,李某乙为4月3日至4月4日案发。也就是说,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每个时间段都只带一人卖淫。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耿某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耿某娟提出上诉,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认为耿某娟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法院生效裁判指出,组织卖淫罪要求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且在被管理、控制的某个时间段必须存在交叉、重叠,即同时达到三人以上。本案中,卖淫女活动分别在不同时间段,无三人在同一时间段的情形,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耿某娟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并为卖淫女介绍嫖客,其行为符合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裁判要旨强调,界分两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组织性”,组织卖淫罪需卖淫人员在时间上具有重合性,至少有三人以上卖淫人员同时受到行为人的管理或控制,形成稳固的卖淫团体。
【入库案例】卖淫女四人,但无同时控制三人以上的情形,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
【关键词】
刑事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组织性同一时间
【案号】
一审: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23)豫 1726 刑初 627 号刑事判决(2023 年 12 月 6 日)
二审: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 17 刑终 5 号刑事判决(2024 年 2 月 27 日)
【基本案情】
2023 年元月份至案发,被告人耿某娟在河南省泌阳县某超市楼上公寓租房,先后招募卖淫女李某甲、杨某某、田某某、李某乙到其租房处,并组织上述卖淫女在泌阳县多个宾馆或者其租住的公寓内进行卖淫活动,耿某娟从中抽成牟利。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作出(2023)豫 1726 刑初 627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耿某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耿某娟提出上诉。耿某娟上诉认为:其所组织的卖淫人员中,无三人在犯罪时间段内存在交叉、重叠情形,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特征,其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作出(2024)豫 17 刑终 5 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介绍卖淫罪改判上诉人耿某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通过被告人耿某娟的供述及李某甲、田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结合她们之间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可以查明本案四名卖淫女卖淫活动分别在不同时间段,无三人在同一时间段的情形。
本案中,虽然耿某娟具有管理他人卖淫的行为,但卖淫女李某甲、杨某某、田某某、李某乙的卖淫活动分别在不同时间段,无三人在同一时间段的情形,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有关组织卖淫罪构成要件的规定,耿某娟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耿某娟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并为卖淫女介绍嫖客,其行为符合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 界分组织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 “组织性”。组织卖淫系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将卖淫人员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形成卖淫团体,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或者控制,需要具备组织行为及规模要求,即被组织的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
2. 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所组织的卖淫人员,不仅要求数量达到三人以上,还应当在时间上具有重合性,即至少有三人以上卖淫人员同时在某一时间段内受到行为人的管理或控制,形成稳固的卖淫团体,体现组织卖淫的 “组织性”。
叶斌律师亲办组织介绍容留卖淫罪成功案例
1.检察院起诉组织卖淫五年以上,律师争取罪名变更介绍卖淫,法院采纳后判二年半
2.给三名未成年人介绍客开车接送,争取从犯地位,37天成功取保候审
3.帮足浴店收钱,起诉组织卖淫,律师争取协助组织,五年以上变五年以下
4.帮他人拉客开房,律师辩护争取从犯地位,37天取保候审
5.卖淫人员之间互相介绍客,律师帮助成功取保候审后撤销案件
6.给未成年卖淫人员介绍客,律师帮助37天取保候审
杭州刑事律师叶斌简介
叶斌 律师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
截至2024年,叶斌律师已执业16年,一直专注于刑事辩护与研究,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实务和诉讼技巧娴熟,在诈骗犯罪、新型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已成功办理400多件取保、缓刑、无罪、罪轻等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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