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案件,嫌疑人承认杀人并指认找到了尸骸,却不被批捕起诉,这样的事情是不是感觉到不可思议?
事件概述
11月8日,媒体报道了一件颇具争议的案件。
2000年,陕西渭南蒲城县的女子张某某跟弟弟说去给别人还钱,然后再去上班,之后就莫名其妙地失踪了,失踪的时候年仅20多岁,已婚并有一个两岁的女儿。
家里人寻找了多年都未果,也怀疑过张某某是否已经遇害了,并且有怀疑对象,但是由于没有实质性的证据,怀疑对象也在不久后离开了家。
但是多年来家人从未放弃过向警方反映问题,直到2024年4月份该怀疑对象刘某被警方抓获,并且刘某亲口承认了人就是他害的。
刘某指认了埋尸地点,由于过去了24年之久,在经过五六个月的挖掘工作后才找到了女子的尸骸,经过DNA鉴定就是当年失踪的女子张某某。
检方:证据不足超过追诉期
本以为真凶落网会得到应有的惩罚,家人也算是获得些许安慰,但是检察院却以证据不足、超过追诉期为由不予批捕,刘某被取保候审。
对于这个结果,张家人难以接受,蒲城警方向检方申请了复议,但是11月5日,警方告诉张家人:检方的复议回复依然是维持不予批捕的决定。
无奈之下,张家人找到了媒体曝光此事,媒体联系警方、检方但均拒绝了采访。
张家人告诉媒体:如果检方维持原决定的话,警方还可以向市级检方复议,届时案子就可以移交上一级检察院,再审查决定批捕与否。
看到这里,相信很多人就有疑问:检方的超过追诉期不予批捕决定是否合理呢?
根据《刑法》规定:杀人罪的最高量刑为死刑,追诉时效一般为20年,但如果有已经立案或者期限中断情形的,则不受此20年的限制。
也就是说检方的这个不予批捕决定其实是没有问题的,虽然听起来对于受害者一家难以接受,但法律就是冰冷无情的。
什么情况下不限制追诉期?
就是已经立案,犯罪嫌疑人杀人后一直潜逃,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将其抓获的,无论经过多长时间,一旦被抓,仍会追究刑事责任。
还有一种就是被害人家属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应当立案却没有立案的。
从另一方面说,家人并没有十足的把握确认女子遇害,且尸骸都没有找到,警方又如何立案呢?
说在最后的话
从情感上,女子的家人难以接受,一个杀害了自己家人的犯罪嫌疑人好不容易抓到了,却不能受到法律的惩罚,这是又一次沉重的打击。
这就是法理与情理的碰撞,让人难以判断究竟哪个更好。
希望张家人向市级检方申请复议能够获得满意的结果吧。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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