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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
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市公积金中心各县(区)管理部、科室:
为更好满足缴存职工住房需求,经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 会批准,现就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
(一)调整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职工及配偶办理购房提取公积金后,可在偿还该套住房商业性 个人住房贷款满 12 个月(含)后申请按年提取公积金,同一套住 房购房提取金额加住房贷款余额不超过购房总金额。
(二)调整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限
还贷期间职工提前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可在贷款 结清后 12 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
二、优化四川省内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政策
我市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四川省内宜宾市外购买新建商品房、拆 迁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提取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公 积金,取消其房屋地址应与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公 积金缴存地一致的规定。
三、试行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浮动制
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在还贷能力充 足,最高贷款额度不满足缴存职工资金需求情况下,最高贷款额度 可上浮 20%。
以上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 释,相关政策解读请关注宜宾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此前有关政策与 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 年 10 月 30 日
来源: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小美
一审一校:小熊 | 二审二校:加菲 | 三审三校:二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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