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不安排加班收入降低,劳动者可以被迫解除吗?
「法律解答」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劳动者可以拒绝,用人单位无权强迫劳动者加班。另外,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
据此,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加班,而用人单位不安排的行为不能视为不提供劳动条件或者变相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譬如广东高院认为,关于甲公司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陈某于2019年8月26日以甲公司无故降薪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甲公司自2019年6月1日起以通知形式将包括陈某在内的六名安管员的工作时间调整为每天上班8小时,每周六、日休息。因加班时间减少,陈某的工资相应地有所下降,但并未低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甲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及人员配置情况调整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将陈某的工作时间调整为8小时工作制,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然而,在实践中,有部分用人单位或劳动密集型行业将加班工资作为劳动者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譬如实行包薪制或加班工资是月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等情形。
此时,管理者仅针对劳动者个人取消加班,不安排加班的行为,会致使劳动者的工资大幅降低而主动离职。那么该区别对待的行为会被认为具有恶意,劳动者以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被迫离职,可以获得支持。
譬如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缪某所属的印刷部其他员工均存在加班并领取加班工资的情形,仅有缪某一人一直以来没有加班,没有加班费。缪某主张东莞寮步长江商标厂区别对待,在统一加班的情况下不安排其加班,本院予以采信。
声明:本公众号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本人发表文章时的观点,不视为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鉴于劳动争议、各类纠纷案件性质特殊,每个地方有各自规则,建议具体问题咨询律师,谨慎引用。如您有意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
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团队专业致力于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架构规划、公司治理、公司合规、刑事风控以及执行清收。
手机:18116324203
电子邮箱:starylight_cn@163.com
个人微信号:starylawyer
律所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8号久事大厦23楼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