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股东汇款给公司能否作为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抗辩事由?
「法律解答」
先看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申请执行人欲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要对已完成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对未能证明实缴的部分承担责任。
故而在追加程序中,股东通常会将向公司汇款的转账凭证、出资证明等作为证据使用。倘若股东有证据能证明已完成实缴,那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将不予支持。据此,股东可以将汇款记录作为一项抗辩事由。
那么,这些汇款记录能否被认定为出资款将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实践中,有许多中小微企业并不合规。
譬如客户将货款转给股东,股东进而再转交给公司;或者由于公司临时资金周转需要,股东暂时将自有资金出借给公司;或者股东向公司借款未入账等等。
据此,倘若股东向公司出资不合规,法院仍可能会要求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简介】 材料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张某认缴550万元,余某认缴450万元。2020年1月,余某将股权转让给张某。 余某称其曾于2014年汇给材料公司100万元,材料公司也将该笔资金作为应付账款入账,故该100万元应作为其出资或至少应抵销其相应出资义务。 【裁判结果】 余某向材料公司转账100万时并未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且材料公司将该款作为向余某的应付账款入账,故该100万元不能认定为出资款,只能作为余某对材料公司享有的债权,但该债权与余某的出资义务在材料公司因不能清偿债务而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的情况下,也不能进行抵销。据此,张某、余某应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来源: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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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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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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