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9月20日,华容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湖南某建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设备。
经调查确认,该公司在检维修作业时,将电气线路与监控设备线路共用,检维修作业后未及时恢复监控设备线路,导致检查时设备处于未通电、关闭状态。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同时对相关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之中。
法律依据
【违法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根据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安排部署,各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带头学习研究《工贸企业重大事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第10号令)及行业企业涉及的危化、特种设备、消防(火灾)、燃气等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持续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
●对企业自主检查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整治的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不予以行政处罚;
●对企业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存在或监管部门执法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经查实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并一律挂牌督办、媒体曝光;
●凡因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律实施责任倒查,依法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来源:岳阳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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