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社会道德观念里,夫妻一直被视作同甘共苦的命运共同体。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网友咨询:
丈夫为妻子提供担保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吕彦辉律师解答:
丈夫为妻子提供担保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民法典》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订的债务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债务提供担保,本质上是担保一方对该债务形成的知情、同意和决定,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平等处理权的体现,债权人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符合“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吕彦辉律师补充: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及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欠债务,婚后一方为满足个人欲望确系与共同生活无关而负的债务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吕彦辉律师
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处理过大量民事案件,包括劳动争议、工伤认定及赔付、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坚持的执业理念是解决当事人的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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