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告知公告
刘献财等22名驾驶人(详见附件1)因存在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存在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第(六)项规定,现拟决定注销刘献财等22名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你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注销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需要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应自本公告结束(公告期7日)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联系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覃警官、李警官(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1064号,电话:043435-4290222),听证的请联系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甘警官、韦警官(地址: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1064号,电话:043435-4290096),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注销驾驶证决定,原驾驶证作废。
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
2024年9月24日
附件1
图文:车管所
采编:甘 霖
责编:莫清清
审核:刘世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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