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作为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其归属通常依据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信息来确定。但当股权登记在案外公司名下,该公司通过书面或其他有效方式确认该股权实际归被执行人所有时,该项确认有何种效力?该项股权可以被申请执行或冻结么?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
基于法院的生效裁判,刘某、宗某应向金某支付人民币4287万元及利息。后因刘某、宗某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金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并申请冻结登记在A公司名下的B经济发展中心的股权。执行实施部门以A公司非本案被执行人为由驳回当事人申请。
经核实,曾有法院判决确认金某、刘某、宗某及B经济发展中心间签署了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且A公司也出具《确认函》确认登记在其名下的B经济发展中心的股权所有人为刘某、宗某。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想要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需要满足该股权被载明在(1)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等资料、(2)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信息或(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上。
本案的被执行人为刘某、宗某,即便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及A公司的《确认函》,但上述资料并不在申请执行人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法定依据范围内。现B经济发展中心的股权目前还登记在案外人A公司名下,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B经济发展中心的股权应当实际属于刘某、宗某,如只因A公司出具的《确认函》便确定股权的权属,存在侵害A公司债权人权益的风险。因此,金某无权申请冻结案外人名下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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