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2月27日,本院根据申请人童文武的申请裁定受理绍兴巨星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绍兴巨星劳务有限公司系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人经调查,截至2024年8月28日,债务人绍兴巨星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资产,已确认负债总额合计为666143.69元,已属严重资不抵债,且相关权利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管理人认为在绍兴巨星劳务有限公司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已不存在宣告破产的障碍事由,故向本院申请宣告绍兴巨星劳务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债务人绍兴巨星劳务有限公司在被申请破产清算前就其所负债务长期未能清偿。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绍兴巨星劳务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另绍兴巨星劳务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亦未提出破产和解或重整申请,依法应宣告破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我院于2024年9月5日裁定宣告绍兴巨星劳务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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