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某人力资源公司招聘赵某入职。
期间,赵某伪造其个人身份证,将其出生日期由1964年改为1969年,后双方于2020年12月18日签订《小时工协议》。协议签订后,赵某公司派遣至某用工单位从事冲压操作工,由人力资源公司发放薪酬。
后当事人双方又签订《小时工协议》。2021年3月,赵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伤。
后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赵某申请仲裁。
仲裁委裁决确认赵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
某人力资源公司诉称:判决确认当事人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某伪造身份证件是否构成欺诈,《小时工协议》效力如何,双方间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赵某为获得应聘职位伪造身份证件,将出生日期由1964年改为1969年,某人力资源公司基于赵某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录用的意思表示,应认定赵某未如实说明实际年龄且伪造身份证件可以认定构成欺诈,双方签订的《小时工协议》无效。
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案中,劳动合同因欺诈被确认无效后,法律仅仅惩罚欺诈所得,对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还是应当予以保护。
赵某受公司雇佣,被派遣至案外人从事冲压操作工工作。期间,赵某接受某人力资源公司管理及派遣,由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故赵某在其被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期间与人力资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的法律关系。
公司上诉
公司上诉称: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已查明案涉《小时工协议》系赵某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签订,且确认无效,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引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不包含劳动者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签订劳动协议的情形。
本案赵某系受到欺骗后错误的作出录用的表示,非真实意思表示。
二审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为当事人双方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下文将从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及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两个主要方面展开论证。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对就业年龄存在歧视。
劳动就业权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
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利,是各国宪法确认和保护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而平等就业权是劳动就业权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对此,我国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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