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团公司内部借贷的增值税问题有两个优惠政策:
政策一:财税[2016]36号: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政策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第二条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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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核心要点
对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业务大家应关注几个核心要点:
(一)统借统还在财税[2016]36号文中的两个定义:
1.直接分拨:
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财务公司分拨: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免征增值税的条件
1.必须是企业集团;
2.款项来源的限定:一是金融机构的借款,二是对外发行的债券,其他来源不行;
3.向下面单位收取利息的时候,利率要符合要求: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收息。
注意:高于,不行;
4.借款主体或借款实施主体必须确定:集团或集团内核心企业,其他主体不行。
注:什么是核心企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自己说了算;
5.资金流向要清晰
资金流向一:直接分拨
资金流向二:财务公司分拨
注:实践中有些企业认为把钱给集团内下属单位,然后下属单位再把钱给其他单位,也符合统借统还的定义,笔者认为,这个资金流向应该是单向的。
(三)发票如何开具
统借方应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填写“免税”
02
企业集团登记新规
关于上述两个政策都提到了企业集团,了解一下企业集团的登记新要求:
1.放宽名称使用条件: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
2.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可以冠名。
3.各级工商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4.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
来源:祥顺企服专家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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